購買工廠是虛構?200萬投資如何要回?天用專家解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的含義: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具體情形包括: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等。
案情簡介
被控告人張某虛構事實,與控告人黃某簽署《合伙協議》,騙控告人購買的化工廠實際均早已出賣給第三方且均抵押給銀行。
工廠一直無法開工,控告人要求被控告人退還200萬元投資款,被控告人拒絕退還,并虛構政府欠其工程款,證明其有能力還款。被控告人又稱合作的煤礦有多起訴訟糾紛,購買化工廠的錢恐要不回來,被控告人要申請財產保全,要求把控告人620萬元購買化工廠的款項全部轉變?yōu)榻杩?,并向控告人出具了借條。
后經查實被控告人所說的政府欠其工程款,支付200萬元訂金均屬虛構,被控告人將大部分款項已用于買房、買車。被控告人為了還錢,想伙同控告人一起騙其他人購買化工廠,控告人拒絕。
天用律師分析
一、被控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控告人以合伙購買化工廠為由騙取控告人巨額款項,實際其將款項獨自占有。從虛構購買化工廠與控告人簽訂合伙協議,到如今被控告人已經對欺詐事實持漠然的態(tài)度,可以推斷出被控告人自始至終就沒有合伙的意愿,只是想要將控告人的財產占為己有,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被控告人的詐騙行為侵害了市場經濟合同管理秩序且極具社會危害性
被控告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控告人數額巨大的財物。這嚴重侵害了市場經濟合同管理秩序,且經過查證被控告人現被列為失信人員且是37件訴訟糾紛的被執(zhí)行人,被控告人也侵害了其他受害人財物的所有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三、法條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控告人認為,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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