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也稱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 ,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死亡賠償金 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shù)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恤金等各種賠償。死亡賠償金是因不法侵害死亡賠償金 他人生命依法應支付的一定的金錢。此種賠償是以生命權(quán)侵害為原因的賠償,不以填補受害人喪失之生命為目的,即該賠償不是對生命權(quán)損失的賠償(生命權(quán)無法通過賠償救濟),而是以填補死亡事故造成的其他損害為目的,是對其他受損利益的救濟。因此,行為人基于民事主體死亡而給付的賠償屬于死因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死亡賠償金的規(guī)定標準如下死亡賠償金 :
1、如果受害人的家屬向法院起訴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其生活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四條
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quán)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xù)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死亡賠償金具體怎么計算死亡賠償金計算:60周歲以下人員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60-75周歲人員死亡賠償金 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死亡賠償金 ,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死亡賠償金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什么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的規(guī)定標準如下:
1、如果受害人的家屬向法院起訴的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按二十年計算死亡賠償金 ;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死亡賠償金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因同一侵權(quán)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shù)額確定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