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追償不成功的案例
保險公司追償不成功的案例如下:某特材公司發(fā)生石蠟原料堆垛起火保險公司追償不成功的案例 ,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該特種材料公司經(jīng)保險公司索賠2000多萬元后,取得代償權。而后該保險公司起訴并要求致害人承擔500多萬元的賠償責任。法院根據(jù)各種證明資料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當事人不承擔重大責任事故罪,更不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終,法院裁定被告不予賠償責任,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追償不成功的案例 ;即保險公司追償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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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代位追償成功率高,但不是百分之一百能成功。
1、在法律規(guī)范中只規(guī)定了保險人享有被保險人向造成保險事故發(fā)生的第三人要求賠償?shù)臋嗬?,但是并沒有規(guī)定第三人一定需要向保險人支付賠償金。
2、如果肇事逃逸,而且沒有肇事者的相關信息,保險公司也是無法進行代位追償?shù)摹?/p>
3、車主沒有購買車損險,代位追償只有買車損險保險公司才會受理,只購買交強險和三者險也不受理。
保險公司追償不成功的案例
2013年3月某材料公司由于石蠟原料堆垛發(fā)生火災,造成重大責任事故。保險公司對該材料公司進行了2000多萬元的理賠后,獲得代位求償權。2015年7月保險公司起訴涉案人員華某、王某,要求他們承擔500多萬元的賠償責任。
(一)案例問題
1、華某在材料公司負責維修焊接作業(yè),屬于個人行為。工程部門與公司的建筑工程已經(jīng)過期,華某只是工程部門的經(jīng)營者,引發(fā)火災就不屬于職務犯罪了,屬于個人犯罪。
2、華某不構成表見代理,因為華某在2008年離開工程部,且工程部在火災發(fā)生前也早已不存在,華某不是主體,華某所帶的三名施工工人也是自己召集,并非工程部員工或由工程部召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責任主體是單位的直接從事生產(chǎn)人員和直接指揮人員,當事人不屬于責任主體,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故當事人不承擔重大責任事故罪,更不用當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處理結果
最后,法院作出了被告華某、王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原告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判決。
關于保險的違反損失賠償原則的案例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財產(chǎn)投保如何獲賠
2002年5月孫某和王某共同出資購得東風牌卡車一輛保險公司追償不成功的案例 ,其中孫某出資3萬元,王某出資5萬元。孫某負責卡車駕駛,王某負責聯(lián)系業(yè)務,所得利潤按雙方出資比例分配。保險公司業(yè)務員趙某得知孫某購車后,多次向其推銷車輛保險。在趙某多次勸說下,孫某同意投保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隨后,保險公司向孫某簽發(fā)保單,列孫某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2002年10月,孫某駕車與他人車輛相撞,卡車全部毀損,孫某當場死亡。事發(fā)后,王某自趙某處保險公司追償不成功的案例 了解孫某曾向保險公司投保,于是與孫某家人一起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jù)保單,孫某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只能向孫某賠付。王某非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并且,因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其出資額部分享有保險利益,故保險公司只能賠償孫某出資額部分賠款。王某與孫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由于孫某負責投保車輛的駕駛及實際運營,因此可以認定孫某對投保車輛具有完全的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主張部分賠付不能成立。同時,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投保車輛享有部分所有權,因此孫某不能獲得全部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分析 :
對于上案爭議,我們認為,首先,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全額賠償。孫某作為卡車的共有人之一,雖然僅享有該車輛的部分所有權,但其實際保管和經(jīng)營該車輛,其對該卡車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車輛訂立保險合同。并且,此種行為可以視為其代表王某為車輛進行投保。故該份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資格,無權請求保險金。雖然王某享有該車輛部分所有權,但鑒于保單上并沒有注明其為被保險人,故王某并不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即從法律程序上,王某不應作為該案的原告起訴。再次,雖然王某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但并不意味著其不享有保險金的受益權。由于財產(chǎn)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賠償而額外獲益。而且,孫某投保的行為可以視為其代表王某為車輛辦理保險。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孫某家人不能獨享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照孫某和王某的出資比例在孫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間進行分配。因此,就結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