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法律分析】
出院后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一般三個月左右就可以做傷殘鑒定。傷殘鑒定是指對傷殘程度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鑒定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傷殘、意外傷害傷殘以及打架傷殘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一般由司法部門(如交警、派出所、法院)委托傷殘鑒定機構進行相應的鑒定?!豆kU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傷殘鑒定一般在受傷后多久才能做?三個月后可以做。受傷后申請傷殘鑒定有2個時機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
1、發(fā)生人身傷害后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可以在原發(fā)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lián)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時申請鑒定。
2、發(fā)生人身傷害后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可以在臨床治療效果穩(wěn)定后進行鑒定。
3、相關法律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1)鑒定原則
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2)鑒定時機
應在原發(fā)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lián)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wěn)定后進行鑒定。
拓展資料: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
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1、出院后傷情穩(wěn)定之后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就可以去申請傷殘鑒定的。
2、《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y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guī)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出院一般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出院穩(wěn)定以后三個月就可以做傷殘鑒定。工傷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的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向人社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鑒定
人身損害賠償?shù)某鲈汉蠖嗑每梢宰鰝麣堣b定 ,向司法鑒定中心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fā)生工傷出院后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