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賠償怎么弄
三期鑒定賠償能賠多少需要根據傷殘的具體情況來計算。
交通事故是經常發(fā)生的一類安全事故,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就需要對受害人進行相應的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會有三個特殊的期限,分別是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在這個期限內是有相應賠償?shù)摹?/p>
1、誤工期限的賠償三期賠償怎么弄 :
誤工費用一般是依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按誤工的時間和誤工期間應取得的收入計算。如果沒有固定收入的,按受害人年平均收入進行計算。
2、護理期限的賠償: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治療期限需要護理的,護理費用是依據護理人員的收入情況況和護理人員的人數(shù)、護理的期限綜合確定的。
3、營養(yǎng)期限的賠償:
交通事受害人營養(yǎng)費用要依據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綜合確定的。
通過上文的分析,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三期的賠償,是要依據具體的情況才能確定的,具體的標準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拓展資料:最新三期鑒定賠償標準三期賠償怎么弄 ?
司法鑒定三期賠償標準是指對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和營養(yǎng)期限所作的費用賠償標準。三期是指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的簡稱。三期鑒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傷害時,由法醫(yī)對傷者的三期作出鑒定,并作為賠償?shù)臉藴?。受害人在申請傷殘鑒定時,應當同時提出“三期鑒定”的申請,這樣既可以節(jié)省時間也可以節(jié)省費用。有了法醫(yī)出具的“三期鑒定”結論,受害人就可以據此提出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yǎng)費的損失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三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怎么樣的?一、三期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標準是怎么樣的? 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 代通知金 ,應該支付 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應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金 ,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用人單位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三期員工如何賠償 女職工 在三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雙方合意解除、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依法解除(比如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 如果企業(yè)未依法合理解除或協(xié)商解除,而是采取強制解除的辦法,可能會面臨以下賠償三期賠償怎么弄 :員工可以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并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 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日至恢復日之間的工資損失。若員工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或賠償金,甚至要求支付三期的福利待遇。需要提醒注意,是否履行勞動合同的主動權掌握在員工手中,員工極可能根據自身情況來決定(主要是自身經濟利益),比如工作年限長的可能會選擇解除勞動合同,工作年限短的有可能會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三期期間法律對女職工有哪些保護女職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護,女職工三期是指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國家法律 法規(guī) 規(guī)定對處于三期的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和待遇。 由于三期期間的女職工具有特殊的生理特征,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 簽訂勞動合同 時將不得懷孕作為合同的條款寫入勞動合同,或者在女職工懷孕后借故將其辭退,或者以 合同到期 為名終止雙方的合同,這些行為實際上是限制三期賠償怎么弄 了女職工的生育權,其行為明顯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在審理因用人單位不當解除與三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引起的 勞動爭議 糾紛案件時,如女職工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則應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用人單位還要支付工資。 如在案件處理過程中 勞動合同期限 屆滿的,則應在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同時,認定雙方 勞動合同終止 ,并判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終止之前的工資待遇。如女職工未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的 解除合同 時間可確定至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 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或雙方存在 事實勞動關系 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女職工工資至三期期滿之日,并支付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對于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將不得懷孕作為合同的條款寫入勞動合同的,該條款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應認定為無效條款,對女職工并無約束力。 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有一定的情形的,法律就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是如果不是在這些情形范圍之內的,是要承擔一定的 違約責任 的,通常就是賠償員工的經濟損失,并且賠償?shù)臉藴屎蛦T工工作的時間有關。
孕婦三期賠償標準孕婦三期賠償標準
孕婦三期賠償標準,在我們國家,無論是勞動者三期賠償怎么弄 的權利還是女性的權利都是需要進行保護的,尤其是孕婦是更加需要保護的,感興趣的來看看孕婦三期賠償標準及相關資料。
孕婦三期賠償標準1
孕婦三期沒有賠償,沒有哪條法律規(guī)定孕婦處在三期需要賠償?shù)?。賠償指的是對損失、損壞或傷害的補償以及對受害的一方補償或賠款。而孕婦并沒有人侵犯其權利,孕婦也沒有遭受損失,不存在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三期賠償怎么弄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孕婦三期賠償標準2
孕婦在三期內,而單位違法解約的,賠償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而經濟補償標準是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孕婦三期賠償標準3
辭退孕婦補償標準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系,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可見,國家對于作為弱勢群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并發(fā)放。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如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單位在產上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7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8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y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guī)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xù)至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3、補繳相應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guī)定:“職工應當參加養(yǎng)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女職工因生育而享受產假待遇期間,其社會保險費仍然是要足額繳納的。根據《上海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辦法》2004年8月30日修改的有關規(guī)定,具有本市城鎮(zhèn)戶籍、參加本市城鎮(zhèn)社會保險并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女職工,在休產假時可以享受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yī)療費補貼,而在此期間,單位只承擔生育生活津貼不足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差額部分,并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發(fā)放,而不再另行支付產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