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是民事還是行政訴訟
房屋拆遷糾紛的訴訟類型有兩種拆遷糾紛是民事還是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拆遷糾紛是民事還是行政訴訟 :1、關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問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二種情形:其一是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拆遷糾紛是民事還是行政訴訟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后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二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xié)議后,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關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拆遷糾紛是民事還是行政訴訟 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fā)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糾紛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糾紛是民事訴訟拆遷糾紛是民事還是行政訴訟 ,不是行政訴訟。在民事訴訟中拆遷糾紛是民事還是行政訴訟 ,這類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屬于最高法院規(guī)定民事案,只有對政府部門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被征收人對補償協(xié)議不服的以行政訴訟為主。
法律分析
這類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在民事訴訟中,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是民事訴訟。只有對政府部門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才是行政訴訟。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拆遷糾紛是民事還是行政訴訟 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據(jù)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拆遷糾紛是民事還是行政訴訟 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因拆遷補償問題產生糾紛的是屬于行政糾紛,應該向人民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提起民事訴訟。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j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協(xié)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糾紛屬于什么案件一、拆遷糾紛屬于什么案件
1、拆遷糾紛屬于什么案件拆遷糾紛是民事還是行政訴訟 ,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具體如下拆遷糾紛是民事還是行政訴訟 :
(1)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
(2)只有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協(xié)議拆遷糾紛是民事還是行政訴訟 ,沒有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的,拆遷行政部門作出拆遷決定,被拆遷人對拆遷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才是行政案件。
2、法律依據(jù):《拆遷裝修賠償》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按本章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補償。拆遷補償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方式。
二、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件怎么舉證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jù)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fā)生后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房屋拆過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jù)。被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jù)有: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jù);
(3)當被拆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和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須提交證明被拆遷人對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賠償安置權利的證據(jù);
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jù)有:
(1)拆除房屋許可證;
(2)房屋拆遷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查丈報告;
(5)房屋拆遷賠償協(xié)議;
(6)向被拆遷人支付現(xiàn)金賠償金、過渡期安置補助費、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等費用的憑證;
(7)提供過渡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jù);
(8)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筑面積竣工查丈報告等。
3、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拆遷協(xié)議糾紛屬于什么訴訟征收補償條例理順了與拆遷有關拆遷糾紛是民事還是行政訴訟 的法律關系拆遷糾紛是民事還是行政訴訟 ,然而,補償協(xié)議的性質在實踐中卻引發(fā)了爭議。條例第25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但條例沒有寫明提起的訴訟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實踐中就產生了一些爭議,有的地方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作為民事案件受理?,F(xiàn)在面臨越來越多這種訴訟,從理論上加以澄清,實踐中加以明確,這是非常必要的。
一、到底是行政官司,還是民事官司?
1、在新條例實施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屬于民事合同性質,發(fā)生糾紛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是很明確的。而在條例實施后,反而變得不明確了。
2、根據(jù)條例的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訂立的補償協(xié)議,涉及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是政府部門,另一方當事人是被征收人,這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協(xié)議,因此,作為行政合同走行政訴訟應當更符合協(xié)議的公益性質。
3、國務院法制辦的同志認為,單從文字上來理解,更多的是指民事訴訟。我們習慣上說民事訴訟的時候經常說‘訴訟’,需要說清楚的時候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按照這個道理來講,指的是民事訴訟比較符合我們一貫立法的邏輯。不過,拆遷糾紛是民事還是行政訴訟 他也承認,補償協(xié)議通常帶有公權性質,以民事訴訟來救濟,的確對老百姓不太有利。
實際上,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行政和民事兩種訴訟形式都有。被征收人對補償協(xié)議不服的以行政訴訟為主,也就是“民告官”;被征收人不履行協(xié)議約定義務時,房屋征收部門多以民事訴訟提起訴訟。
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于川建議,可以由起訴方來自行選擇使用何種訴訟。
1、莫的建議拆遷糾紛是民事還是行政訴訟 :優(yōu)先行政訴訟,不排除民事訴訟。為什么?民事訴訟在補償?shù)葐栴}上更充分一點,而行政訴訟的好處是舉證有利于某一方。把更多的選擇權留給訴訟參與人,假設我們通過司法解釋做出規(guī)范化選擇的話,應該考慮到有利于被征收人這樣一種傾向性來加以規(guī)定,同時也還要留下一定的空間。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程琥坦言:基于起訴人的不同而作為行政或者民事兩種不同性質的案件處理,這不僅涉及到法院內部的分工,還容易導致裁判標準的不統(tǒng)一,在實踐操作中也會產生混亂。
3、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應松年提出了一個解決路徑:建立民事、行政混合的審判庭,這個法庭既可辦民事案件,又可以辦行政案件,尤其是有交叉的案件都交給這個庭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