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怎么舉證試用期不合格
【法律分析】公司怎么舉證試用期不合格 :證據(jù)的取得和固定離不開完善和嚴格貫徹考核制度公司怎么舉證試用期不合格 ,應當對新員工結合錄用條件進行動態(tài)跟蹤考察。在考核過程中,有硬性指標的可作量化的考核,無法量化考核的可進行考評,作出評語。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jīng)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怎么舉證試用期不合格 ;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公司怎么舉證試用期不合格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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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合格,公司可以提出哪些反訴1、員工在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怎么舉證試用期不合格 的公司怎么舉證試用期不合格 ,公司可以進行依法辭退。但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員工試用期不合格,如對公司的物品等造成損壞,公司可以選擇讓其進行賠償。以上就是兩種試用期不合格,公司可以提出的反訴。
試用期到了公司說不符合員工在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怎么舉證試用期不合格 的公司怎么舉證試用期不合格 ,可以依法辭退。但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怎么舉證試用期不合格 ,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應當提供當時招聘時對外公布的錄用條件(或者內(nèi)部簽好協(xié)議明確要求的錄用條件)以及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jù),無法同時提供這兩項證據(jù)的,屬于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梢砸髥挝焕^續(xù)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在該單位不滿半年的工齡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的兩倍即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試用期已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如何證明
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足以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1、用人單位有具體、合法、合理的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對員工從事的崗位事先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且該條件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存在性別、種?族、宗教等就業(yè)歧視,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2、有證據(jù)證明員工知曉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
通常情況下,錄用條件可以在勞動合同附件、入職登記表、員工手冊或單獨的錄用條件確認文件中列明,員工入職時可由其簽名確認知曉,并保留員工簽字的書面文件,在仲裁或訴訟中,用人單位可以提供員工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證明員工知曉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
3、有證據(jù)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可以用具體的考核制度以及留存的考核結果等作為證據(jù),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考核制度需要經(jīng)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員工公示,最好保留員工簽字認可考核制度的書面文件,其次,考核結果由員工簽字確認。做到程序合法、結果客觀公正。操作上可以定期(比如:每周、每月)對員工進行試用期考核。
4、用人單位據(jù)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當在試用期內(nèi)作出
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必須在試用期內(nèi)作出,超過試用期則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則事先應將解除理由書面通知工會并簽收,然后再將具體的解除理由和解除事實通知員工并簽收。特別注意通知的理由應寫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是不能勝任工作。
二、試用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幾天通知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是沒有規(guī)定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的,只規(guī)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