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
法律分析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 :1.勞動合同約定了工作地點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 ,公司無權單獨變更,應當與勞動者協(xié)商,經(jīng)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 的,變更合同,合同繼續(xù)履行;不能達成一致的,公司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2.公司不經(jīng)協(xié)商變更工作地點的,勞動者有權拒絕(救災、搶險等臨時性緊急情況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給予處罰的,都屬于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經(jīng)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勞動合同上簽的調崗是否包括調動工作地點,如果強制調動合法嗎?不合法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告知勞動者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 的內容之一。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就是平時上班地,有些勞動地點可以協(xié)商注明,有的公司勞動場所是多位地點的,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只寫公司名稱。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加的,同時也是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告知勞動者的內容之一。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將工作地點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意味著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地點調整,也屬于勞動合同變更,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xié)商一致。工作地點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旦在勞動合同中確定工作地點,用人單位便無權單方隨意調整工作地點,調整工作地點需要事先與勞動者協(xié)商,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方可調整工作地點。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合法原則,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xiàn),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合同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在工作期間雙方都是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事宜履行。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2022勞動新法用人單位把工作地點是大連市在把員工調到很遠的地方合法嗎違反勞動法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 ,應該拒絕。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 ,用人單位有權根據(jù)自身經(jīng)營需要對勞動崗位進行合理變更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 ,其中關于工作地點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 的調整應在一定地域內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 ,如超出勞動者合理承受的范圍,則調崗不具有合理性,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公司可以隨便調動員工工作地點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之所以將工作地點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 ,并要求雙方只有協(xié)商一致才能變更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 ,其目的主要在于限制用人單位因隨心所以增加勞動者工作及生活成本等。
公司為了能夠隨意調動員工且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以格式條款的方式將工作地點確定為“公司業(yè)務覆蓋范圍內”,企圖讓員工在遭遇調動時“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無疑屬于回避公司的主要義務。
對此,《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p>
另一方面,從合理性角度上看,可以不受工作地點為“公司業(yè)務覆蓋范圍內”的約束。
對于過于籠統(tǒng)、過分寬泛勞動地點的界定,應當兼顧用人單位經(jīng)營管理需要與勞動者提供勞動的便利來綜合考量。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擴展資料: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其變更員工工作地點,目的是為了降低經(jīng)營成本、優(yōu)化人力資源結構、獲得更有利的市場以及政策優(yōu)惠,即其主要是考慮經(jīng)濟利益的取舍。
對勞動者而言,則要綜合考慮自身發(fā)展需要、獲得勞動報酬、時間精力的付出等因素。而工作地點變遠,會造成勞動者上下班在途時間加長、交通成本增加、生活環(huán)境和生活習慣改變、照顧家人不便等等,直接影響其建立勞動關系的目的。
在此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地點未對勞動者的合同目的產生較大不利影響,也沒有給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實質困難,勞動者應當配合;如果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地點嚴重影響勞動者勞動合同目的實現(xiàn),在勞動者拒絕的情況下,則不應對勞動者產生約束力。
與之對應,公司不顧在簽訂勞動合同后,應當視為雙方已經(jīng)確定具體工作地點的實際,不顧你工作環(huán)境不適、不便照顧家人客觀情況等強行為之,無疑是錯誤的。建議勞動者可以先與單位溝通協(xié)商,表明其不愿意接受新的工作地點,充分說明理由。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新勞動法中,變動工作地點是如何界定的,在同一個鎮(zhèn)內不同一個管理區(qū),算不算變動工作地點對于變動工作地點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 ,法律上并沒有一個明確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 的規(guī)定,從審判實踐看,一般是以一個區(qū)或者一個市為準,因此如果僅僅是在一個鎮(zhèn)里予以變動,一般不視為已經(jīng)變動了工作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