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可得利益損失
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梢垣@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潤,而不是營業(yè)額。例如,汽車修理廠與出租車司機約定10日修理好損壞的夏利車,汽車修理廠遲延3日交付,司機開出租車每日可獲利潤200元。3日的可得利益為600元,汽車修理廠違約,應賠償600元的間接損失。 可得利益的求償需堅持客觀確定性,即預期取得的利益不僅主觀上是可能的,客觀上還需要確定的。因違約行為的發(fā)生,使此利益喪失,若無違約行為,這種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廈遲延10日交付,商廈10日的營業(yè)利潤額即為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償不能任意擴大。對此,198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規(guī)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蔽磥砜傻美鎿p失 我國原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原技術合同法也有相同規(guī)定。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來可得利益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痹夹g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法律采取預見性限制賠償范圍的隨意擴大。預見性有三個要件:一是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二是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三是預見的內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范圍之列。例如,旅客言飛機誤點使其耽誤了一筆買賣,要求賠償。該買賣是否耽擱,航空公司在售票時是無法預見的,故此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包括未來可能發(fā)生的傷害嗎交通事故后沒有受傷也可主張誤工費用,只要是事故受害人因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誤工費用。但受害者的交通工具停運損失應當按照證據能夠證明的數額來所求,必須有確定性,不得隨意擴大、多次更改。我國一般把損失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是應當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是未來的,可得利益損失是確定的,即是可以用金錢計算和衡量的未來可得利益損失 ;可得利益損失是確實的,即這種損失是必然的、有現(xiàn)實意義的,而不是臆測的、抽象的、假設的,而且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只是損失必須具有確定性,必須證據確鑿、充分、必須從嚴掌握,不得隨意擴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未來可得利益損失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間接損失的賠償原則間接損失的發(fā)生必須與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壞有密切的因果關系;必須有證據證明間接損失確已發(fā)生;間接損失的賠償應符合必要性及合理性原則;對于一些經常發(fā)生而且顯著輕微的間接損失。
【拓展資料】
一、間接損失未來可得利益損失 ,"直接損失"的對稱。又稱"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是指民事主體因不法行為遭受的可得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損失的一種。按照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未來可得利益損失 ,構成間接損失的可得利益須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是當事人已經預見或應當合理預見的預期利益;必須是未來必然能夠得到的利益;必須是直接與違法行為相關聯(lián)并因之而喪失的利益。對于間接損失的賠償未來可得利益損失 ,大陸法各國的民法規(guī)定不盡相同。根據我國法律,因一般違約行為或侵權行為造成的間接損失原則上應當全部賠償。
二、財物損害的間接損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這種間接損失有3個特征: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xiàn)實的利益;二是,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三是,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范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范圍,超出這個范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
三、"間接損失是違法行為對處于增值狀態(tài)中的財產損害的結果"。處于增值狀態(tài)的財物是指正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以生產、經營資料的面目出現(xiàn)的財物。沒有處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財物不會發(fā)生增值。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生產過程中的生產資料并不創(chuàng)造價值,同樣,處于增值狀態(tài)的財物本身也并不會增值。增值狀態(tài)的財物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只把原有的價值轉移到生產、經營的成果當中。創(chuàng)造增值的人,是與該財物結成一定的生產、經營關系的人。因此,間接損失產生的機制,是不法行為破壞未來可得利益損失 了生產者、經營者與作為生產、經營資料的財物構成的生產、經營關系中的物質條件,使生產、經營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地利用這一生產、經營資料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可得利益的減少和喪失。對財物損害的間接損失的賠償,不是對該財物價值損失的賠償,而是對該財物的所有者利用該財物在經營中應創(chuàng)造出但因遭受損害而未創(chuàng)造出的新價值這種損失的賠償。對間接損失的賠償,賠償的是人的損失,而不是物的損失。
四、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同樣具備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的三個特征,所不同的是,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由于侵權行為侵害財產權利而造成的間接損失,而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由于侵權行為侵犯了人身權利,諸如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等等而造成的間接損失。這種間接損失與人身損害造成的直接損失的區(qū)別是,前者是未來的可得利益的減少。例如因健康權受損害不能參加勞動而少收入的工資等。后者則是現(xiàn)有財產的減少,如因人身損害支出的醫(yī)藥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