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投保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guī)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
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
(一) 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二)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三)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拓展資料: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在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發(fā)生保險事故或保險期滿時,依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形式,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三種,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保險標的損失的賠償責任,而在人身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給付責,不問損失與否與多少,為此人身保險通常均為定額保險。
其意義在于:
1:人身保險對個人的意義首先,人身保險可以延續(xù)我們對家人的愛。其次,人身保險可以幫助我們完成未盡的責任。再次,人身保險能夠讓我們獲得尊嚴。
2:人身保險對家庭的意義首先,人身保險可以幫助家庭轉移風險。其次,人身保險可以讓父母不再成為子女的負擔。
3:人身保險對社會的意義首先,人身保險有利于宣揚積極向上的社會道德觀和價值觀。其次,人身保險有助于創(chuàng)建和諧社會。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確定的方式是(12)受益人條款。受益人條款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關于受益人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人的權利等內容的具體規(guī)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十分重要的關系人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很多國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條款。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通常分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兩類。指定受益人按其請求權的順序分為原始受益人與后繼受益人。許多國家在受益人條款中都規(guī)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個受益人的權利將轉回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這個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繼受益人。當被保險人沒有遺囑指定受益人時,則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就成為受益人,這時保險金就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13)紅利任選條款。紅利任選條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如果投保分紅保險,便可享受保險公司的紅利分配權利,且對此權利有不同的選擇方式。分紅保單的紅利來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費差益。利差益是實際利率大于預定利率的差額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死差益是實際死亡率小于預定死亡率而產生的收益;費差益是實際費用率小于預定費用率的差額。但從性質上講,紅利來源于被保險人多繳的保費,因為與不分紅保單相比,分紅保單采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采取更高的預定死亡率、更低的預定利率和更高的預定費用率。(14)保險金給付的任選條款。壽險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時,提供給受益人一筆可靠的收入。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保單條款通常列有保險金給付的選擇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選擇。最為普遍使用的保險金給付方式有以下五種:①一次支付現金方式。這種方式有兩種缺陷: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況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后不久死亡的情況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除其債權人索債。②利息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將保險金作為本金留存在保險公司,由其以預定的保證利率定期支付給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后可由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他的繼承人領取保險金的全部本息。③定期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將保險金保留在保險公司,由受益人選擇一個特定期間領完本金及利息。在約定的年限內,保險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給付。④定額收入方式。該方式是根據受益人的生活開支需要,確定每次領取多少金額。領款人按期領取這個金額,直到保險金的本金全部領完。該方式的特點在于給付金額的固定性。⑤終身年金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用領取的保險金投保一份終身年金保險。以后受益人按期領取年金,直到死亡。該方式與前四種方式存在一個不同點,就是它與死亡率有關。(15)共同災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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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受益人確定方式根據我國保險法規(guī)有關條文規(guī)定的精神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其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賠償。
兩種理解兩種賠付。
所謂法定受益人,與指定受益人不同,是指直接依據保險法的規(guī)定而產生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死之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此處的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即為法定受益人。需要指出的是,法定受益人與前述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雖然都是將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但二者在性質上有著根本區(qū)別。前者源自法律的規(guī)定,后者則來自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前者所得的是遺產,需繳納遺產稅,并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償還被保險人生前所欠稅款和債務的責任;后者所得的是保險金,無需納稅,也無需償還被保險人所欠的稅款和債務。
目前的人身保險實務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現象。“法定”、“法定受益人”等表述常常出現在保險單受益人一欄中?!胺ǘㄊ芤嫒恕边@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guī)中都找不到,學理上有人認為是指被保險人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當享有保險金繼承權的人。實務中,也通常將“法定受益人”視為未指定受益人來處理。“法定”一詞則會產生以下兩種不同的理解并導致不同的保險金分配方式。
1、理解為未指定受益人。因“法定”一詞指代不明確,容易產生爭議,有人主張將其視為未指定受益人。根據《保險法》第63條的規(guī)定,人身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即在此情況下,沒有受益人,只有法定繼承人,保險金就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作為遺產處理就要遵循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理解為“法定繼承人”。按照這種理解,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即是保險合同受益人,其應按照《保險法》第62條的規(guī)定對保險金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庇捎谑芤鏅鄬儆诠逃袡?,不是繼承而來,因此受益人所應領取的保險金不能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兩種不同理解導致了不同的保險金處理方式。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的《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解釋》第48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欄中只填寫“法定”字樣,視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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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有哪些財產保險合同中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財產或者財產權益,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受領保險賠償金的是被保險人。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者身體。在死亡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即為被保險人的死亡,而被保險人已經死亡,自然無法受領保險金。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是重要的合同關系人。為此本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了誰有權指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具體是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 依.被保險人:因為人身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者身體作為保險標的的,因此被保險人對于其中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即將來可以獲得的保險金,當然有指定受益人的權利。同時,由于指定受益人是一種民事行為,必須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行使。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活動由其法定中國人中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他的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中國人中國,或者需征得他的法定中國人的同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中國人。因此,本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貳.投保人:投保人作為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負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因此,也應當有權指定受益人。但是,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由于受益權的實現涉及被保險人的身體或者生命,為了防止出現謀害被保險人以取得保險金的道德危險,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本條在規(guī)定投保人有權指定受益人的同時,又規(guī)定這種指定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誰來指定您好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人身保險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在簽署保單時,應明確寫明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就會認為受益人為“法定”。
通常情況下,保險受益人“指定”優(yōu)于“法定”。如果受益人是指定的,被保險人一旦死亡,指定的受益人就可以直接得到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同時,指定的保險受益人獲得的理賠金不需抵債,也不征收遺產稅。
填“法定”的話,保險金將作為遺產按繼承順序進行分配,一旦國內的遺產稅開征,法定繼承人就可能得上繳5%~20%不等的遺產稅。另外,若被保險人生前負有一定的債務,人身保險身故金首先是用于償還其所負債務,剩余的金額部分才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保險法定受益人中,第一順位也是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為身故受益人;第二順位為被保險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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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誰指定?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受益人是重要的合同關系人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立 ,是享受保險利益的人。《保險法》第39 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