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復議期限
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復核期限是30天。如果有對認定書感到不認可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在30天內(nèi)作出復核結論。
【法律依據(j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對下列內(nèi)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復議期限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復議期限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guī)定。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辦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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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問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期限時間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復議期限 ,交警可以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復議期限 的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復議期限 ,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nèi)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xiàn)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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