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以工作證為標準
工資是按離職時間算離職以工作證為標準 的,什么時候不干了就什么時候結算工資。辦理離職手續(xù)時會核算員工離職當月離職以工作證為標準 的工資,但薪資發(fā)放需按照公司財務制度發(fā)放規(guī)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jīng)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辭職了,在公司的工作證可以拿走嗎?肯定不行離職以工作證為標準 的離職以工作證為標準 ,離職時要退還的離職以工作證為標準 ,除非人事部的辦事員忘離職以工作證為標準 了要。
關于離職。還是要去辦理手續(xù)。
辭職一般需要提前申請,除非單位協(xié)商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行為,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也應該按照相關程序辦理離職手續(xù),才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正常情況下,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離職以工作證為標準 的流程如下離職以工作證為標準 :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 ,并領取離職手續(xù)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離職以工作證為標準 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xù)表辦理相關手續(xù):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xù)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于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準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xù)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xù)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yè)保險經(jīng)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xù);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jù)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失業(yè)保險經(jīng)辦機構辦理失業(yè)保險待遇審核手續(xù)。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