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的理解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1994年,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我國制定出臺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了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實踐中,絕大多數的用人單位能夠遵守勞動法的規(guī)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切實貫徹勞動合同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蓖瑫r,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备鶕鲜鲆?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二是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則也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薄盁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碑斍埃覈鴦趧站蜆I(yè)市場上出現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對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和諧、收入分配制度及職工相關權益落實都產生了消極影響,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對企業(yè)、勞動者,對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終將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持續(xù)、協調、穩(wěn)定、健康的發(fā)展。因此,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在勞動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本條中“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續(xù)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xù)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xù)簽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
勞動法第82條司法解釋規(guī)定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的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第82條司法解釋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的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的工資。
勞動法第82條解讀新勞動合同法第82條內容
新勞動合同法第82條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不予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的法律責任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明確了用人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的懲罰,具體如下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82條規(guī)定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法第82條第二款司法解釋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