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政府侵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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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糾紛案例2016年9月22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鄭左民、張景義等12人訴蘭陵縣人民政府撤銷房屋征收決定案件,值得注意的是這一起普通的行政訴訟竟然吸引房屋拆遷政府侵權案例 了山東省17位副市長、33位省廳機關領導等約200多政府官員前來旁聽,這個案子究竟是怎么回事?為什么會有這么多領導前來旁聽。
據本案原告方承辦律師王衛(wèi)洲介紹,本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義的房屋案件,2015年8月18日,蘭陵縣人民政府發(fā)布《蘭陵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蘭陵政征公告字2015第1號)決定將中興居委片區(qū)定為棚戶區(qū)并實施房屋征收,征收范圍“東至文化路,南至順和路,西至中興路西側和平居委民房,北至會寶路”其征收范圍包含了原告的房屋和院落,原告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明顯違法,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于是委托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衛(wèi)洲、夏濤代為提起行政訴訟。
2015年12月上訴人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宣判,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明顯違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于是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公開審理本案,上訴人鄭左民等人及代理律師王衛(wèi)洲、夏濤,被上訴人一位副縣長和代理律師出庭應訴,山東省人民政府組織山東省各廳局負責人33人、各地副市長17人以及其它約300名行政官員出席觀摩本案。
庭審中,雙方針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是否到位、原審判決是否正確等六個焦點問題展開激烈辯論,王衛(wèi)洲、夏濤律師充分發(fā)表了代理意見,萬典律師為本案作出的質證意見達5000字,代理意見達7000多字,逐條逐項的對案件事實、證據、法律、合法性、合理性等進行了辨析。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山東省法制辦副主任朱曉峰分別關于本案和庭審活動接受媒體的采訪
圖為王衛(wèi)洲律師接受記者采訪
萬典律師代理意見全文如下:
關于彭艷、鄭左民等12人訴蘭陵縣人民政府撤銷房屋征收決定案件的代理意見
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接受彭艷、鄭左民、張景義等12人的委托,依法指派王衛(wèi)洲、夏濤擔任其訴蘭陵縣人民政府關于撤銷房屋征收決定案件的代理人,經庭前研究案卷、分析案情及法庭調查,房屋拆遷政府侵權案例 我已經比較全面和客觀的掌握了本案的案情,現(xiàn)結合法律法規(guī)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請予以重視和參考:
第一焦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第一、關于認定事實錯誤的問題
1、一審對于雙方證據采信理由沒有作出陳述。
《法官行為規(guī)范》第五十一條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對事實認定部分的敘述
(一)表述客觀,邏輯嚴密,用詞準確,避免使用明顯的褒貶詞匯房屋拆遷政府侵權案例 ;
(二)準確分析說明各方當事人提交證據采信與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
(三)對證明責任、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證明標準等問題應當進行合理解釋。
一審中,被上訴人的證據疑點重重、在合法性關聯(lián)性真實性上都不具備,但是一審竟然采納了被上訴人的所有證據,代理人對于被上訴人的證據上訴人逐項質證,發(fā)表并提交了約5000字的質證意見,但一審判決對此沒有作出任何解釋,當然證據證明力、以及能夠證明的事實也沒有作出說明,明顯違反法官行為規(guī)范,一審對證據的采信以及對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2、一審認定事實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首先:一審中關于被上訴人的《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情況的公示》《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修改情況的公示》《中興居委棚戶區(qū)改造工程房屋摸底情況公示》等證據,被上訴人只是提供了文件本身,沒有任何照片或視頻或公證等予以證實這些材料已經張貼、公示,代理人認為文件本身不足以證明這些材料確實已經張貼公告、故被上訴人沒有依法張貼公告,且被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張貼公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應當視為沒有證據。
關于被上訴人提交的音像資料,這些資料是在一審開庭當天提交的,上訴人根據行政訴訟法認為其超過舉證期限,不予質證,該證據也沒有進行播放和質證,一審竟然采納,我認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的規(guī)定。
其次:一審在“本院認為”部分,對“事實認定”做了擴大。
一審“事實認定”部分并沒有認定被上訴人房屋征收符合“專項規(guī)劃”,以及“對被征收房屋及房屋附屬物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登記的范圍包含已確權和未確權的房屋和附屬物,并且被告已經將該調查結果予以公示“,因為被上訴人是沒有證據的,但本院認為部分卻對未查明事實作出認定,明顯錯誤。
第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審根據(魯政字【1997】97號)批復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以戶口農轉非為由認定涉案土地屬于國有土地。
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作出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國法函[2005]36號文)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 根據《行政法規(guī)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作如下解釋: 一、該項規(guī)定,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員隨土地征收已經全部轉為城鎮(zhèn)居民,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余的少量集體土地可以依法征收為國家所有。 二、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可見戶口轉變并不導致集體土地轉為國有,還應當履行征收的法定程序,本案中蘭陵縣既沒有給農民一分錢補償,又沒有要求農民向政府移交土地,土地仍然屬于集體土地。
《臨沂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guī)定》已經廢止,該規(guī)定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相違背,屬于違反上位法。
第二焦點:征收補償方案及征求意見是否合法合理
第一、被上訴人征收補償方案實體內容不合法,不合理。
一審認為被上訴人征收補償方案合理合法,但一審判決僅僅從補償方案的制定程序方面進行了形式性的審查,對實體內容沒有進行審查,代理人認為房屋征收的主要爭議即為征收補償,征收補償方案合實體內容、合法性應當作為征收決定案件重點審查內容,關于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均在媒體發(fā)布:征收補償方案問題“無論是有關征收決定的訴訟,還是有關補償決定的訴訟,人民法院都要堅持程序審查和實質審查相結合的原則,”,一審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
本案中征收補償方案存在嚴重問題有如下幾點:
1、補償方案違法規(guī)定對土地和房屋分開補償、操縱干預評估機構評估,限制被征收人的應得補償。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guī)范,如實出具評估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山東省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我們都知道,我國法律的一貫原則是“房隨地、地隨房,房屋土地不可分離”,如果房屋離開土地那么房屋就是磚頭、瓦塊、鋼筋、水泥,僅僅是一些建筑材料,不會具有市場正常價值,而被上訴人的征收補償方案(第(一)項第3、第(三)項第1等條款)規(guī)定對于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是將房屋的土地分開補償的,這樣直接導被征收房屋僅僅能夠補償房屋建筑成本價值,而不能獲得市場價值。
這樣的規(guī)定顯然違反了《山東省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钡囊?guī)定;被上訴人做這樣的方案,那么評估機構也只能按照房地分離的方式進行評估,這顯然干涉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
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十二條關于禁止干涉、限制評估機構正常評估的規(guī)定。
2、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予以限制,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實行不同評估標準。
被上訴人補償方案第五條第(一)項第2規(guī)定:“對于房屋建筑容積率大于1的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房屋建筑面積不足1.0的,宅基地面積減去應補償建筑面積部分,按照評估機構評估價格補償?!?/p>
這種規(guī)定的結果就是,被征收人的房屋凡是蓋樓房的,其兩層以上的房屋,只能獲得成本價無法獲得市場價,比如你100平方米土地,建筑物160平方米,那么這60平方米被征收人只能獲得建筑成本價格,我們房屋的價值構成為建安成本、土地、區(qū)位、增值收益等多種因素構成,那我們被征收人的補償是不是客觀上減少了很多?
而被上訴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均屬于17層高層樓房,其容積率遠遠大于1,但卻所有建筑物都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都是按市場價。
代理人認為,這種對于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實行不同的評估方法,明顯違法,屬于惡意限制被征收人應當獲得的補償,這樣的方案也干擾了評估機構的正常評估。
3、將停工補助費按照最低標準,不符合被征收人實際損失情況。
被上訴人補償方案中第八條第四項第1關于停業(yè)補助費的規(guī)定為按照按照1300元/人/月,這是《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確定的臨沂市最低工資標準,而實際上被征收人中員工工資均在3000元/月以上,政府作此規(guī)定限制被征收人的正常收入,明顯侵害權益,應當根據其實際工資計算。
4、高層公攤的價格問題
《臨沂市房屋征收補償暫行規(guī)定》:“高層安置優(yōu)惠。原則上安置房屋套內面積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面積,滿足原套內面積所增加的公攤面積按建安成本價計算,再增加的建筑面積按市場價計算;套內面積不足部分按貨幣補償價格找回差價。”
建安成本價即重置價,根據臨沂市人民政府臨政辦發(fā)[2015]29號文件《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住宅樓的重置價為800-1200元/㎡,本案中,被上訴人的安置房為高層,但公攤部分按照1800元/㎡計算沒有按照成本價格,而上訴人的房屋價格重置價只有400-500元/㎡,這個評估機構顯然是受到了干涉,暗箱操作。
5、部分補償標準由政府規(guī)定,違法。
被上訴人補償方案規(guī)定:搬遷費由政府定價為8元/㎡,只有特殊設備才可以評估;裝修為60元/㎡或30元/㎡。
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yè)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的規(guī)定。
而對于住改非房屋,最高只能增加20%的補償,且不給停產停業(yè)損失,也不合理,停產停業(yè)是客觀存在的,應當補償;而房屋增值應當參照增值收益法或市場比較法評估,給予其合理的價值補償。
6、補償方案欠缺重要內容。
被上訴人制定的補償方案欠缺《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
償條例》第十三條要求的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等因素,以及產權調換房土地是劃撥土地、出讓土地等與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關的因素。
第二、征收補償方案沒有依法征求公眾意見。
1、沒有履行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定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p>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一審認為被上訴人公布了《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但該意見稿,并沒有告知被征收人有發(fā)表意見的權利,發(fā)表意見的方式、渠道、、期限,這樣的征求意見稿即使張貼也是沒有任何意義的,被征收人無法發(fā)表意見。也許被上訴人認為其曾發(fā)布過《征求公眾意見情況的通告》中告知了發(fā)表意見的權利,但該通告的發(fā)布時間為2015年5月11日,因被上訴人之前沒有告知公眾提出發(fā)表意見的權利和途徑,故假設該通告存在的話,按照通告規(guī)定2015年5月16日截止,齊遠遠不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至少三十日。
另: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等因素、以及產權調換房土地是劃撥土地、出讓土地等與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關的因素等,甚至于在補償安置方案中都沒有寫,更不能征求公眾意見。這些問題都與被征收人利益有重大關系,但被征收人都無法發(fā)表任何意見。
聽證沒有公開舉行,沒有公示和通知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舊城改建項目聽證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來看,是由征收辦公室組織,而且也沒有修改補償方案,不符合規(guī)定。
聽證之前沒有以公告方式告知,所以政府是否組織聽證、何時組織聽證,被征收人不知道,屬于秘密進行,沒有知情權那么也就沒有了參與權,違反《山東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項:(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二)擬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钡囊?guī)定。
專家論證會沒有專家,純屬走形式
一審認為,被上訴人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專
家論證,但專家論證參加人員都是什么人,縣發(fā)改局、住建局、規(guī)劃局、房產局、國土局、卞莊街道辦事處等等吧,全部為縣政府下屬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說沒有一個人相關領域的專家,也沒有一個也沒有研究咨詢機構人員,這些人有出具論證意見的資質和能力嗎?這樣的專家論證有什么意義?
另外仔細審查了一下,此論證報告中的依據:如占地面積、居民戶數、宅基地數均與其他文件的數據不符合,且其所稱有關征求意見的事項不存在。
《山東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條規(guī)定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研究咨詢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專家論證意見應當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可見這個論證參與的程序、人員以及引用的數據全是違法和錯誤的,結果能正確嗎?
3、一審認定沒有根據。
這個征收補償方案存在這么多嚴重的問題,而一審卻認為被上訴人履行了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和聽證程序,可見一審純粹是走形式,庭審質證意見不予答復、辯論意見避重就輕、實體問題不予審查、程序上只看有無不看內容,這樣的判決能夠正確嗎?我認為完全錯誤,不僅錯在了表面上,而且錯在骨髓里,一審法官欠缺法治精神。
第三焦點、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第一、沒有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和公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p>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1、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結果必然錯誤。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確定征收范
圍之后就應當發(fā)布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通知,本案被告在2015年4月21日才發(fā)布通知,要求停止辦理建設、工商等相關手續(xù),而此時被上訴人所稱的摸底調查已經實施完畢,發(fā)布停止辦理相關手續(xù)的通知已經毫無意義,而通知之前征收范圍內改建、擴建、加建也必然會會發(fā)生,摸底的結果顯然不是最終結果,所以調查登記相當于沒有履行,因為他沒有調查最終的結果。
2、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沒有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調查登記結果進行公示。
本次征收沒有對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結果公示,這嚴重影響了絕大多數被征收人補償安置的權利,征收決定做出程序明顯違法。被上訴人沒有證據證實,應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沒有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程序違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guī)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等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p>
本次征收區(qū)域因歷史原因社會原因,存在大量未經登記的建筑,而被申請人沒有對因歷史社會原因形成的未經登記建筑做出認定,一律按照違章建筑給予對待,這嚴重影響了絕大多數被征收人補償安置的權利,征收決定做出程序明顯違法。
第三、不具有合法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山東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社會穩(wěn)定、環(huán)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決策。
1、被上訴人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沒有經過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本案被征收人360多戶,(當時生效的《臨沂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 一次性連片征收涉及300戶以上或建筑面積3萬㎡以上的,須經縣(區(qū))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涉及戶數較少但情況特殊的,也需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保┛梢姂斀浛h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而本案中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沒有經過縣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被上訴人提交的會議紀要顯示,常務會議并沒有針對社會穩(wěn)定風險問題進行決定、決策
2、被上訴人提供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系信訪局作出,信訪局并非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具有主體資格,故屬于無效文件。
第四焦點:征收是否符合規(guī)劃和計劃
第一、不符合四規(guī)劃一計劃,專項規(guī)劃無證明文件。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供的國土資源局證明、規(guī)劃局證明僅僅是現(xiàn)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積180畝“”總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的情況。
這些證明文件對于棚戶區(qū)改造工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并沒有作出答復,但一審判決竟然對證據作出擴大解釋。
特別是“專項規(guī)劃”的規(guī)劃的問題,人家被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應當視為沒有證據,但是一審判決竟然認為其符合專項規(guī)劃。
第五焦點、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是否專戶、到位
第一、作出征收決定前補償安置資金沒有到位。
被上訴人提供補償安置資金到位證明是一份由財政局證明國家金庫蘭陵支庫存有2.3億的證明,國家金庫其實就是國庫嗎,根據《國家金庫管理條例》,國庫的職能就是管理國家財產、執(zhí)行預算決算支出收入,說白了這2.3億就是放在財政上的錢根本就沒有往征收補償專戶劃撥,這怎么能叫資金到位呢?這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玫囊?guī)定是截然相反的。
被上訴人連征收補償專項賬戶都沒有設立,一審法院竟然認為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到位,簡直不可思議,一審的理由是什么嗎?是絕大多數人已經簽訂協(xié)議,這其實是以結果來倒原因,相當于拿事后的補償協(xié)議來證明前期的補償決定合法,這違反行政訴訟證據證據證明原則,但即使如此也不符合專戶儲存,??顚S玫囊?guī)定,如果法院這么審案子,以后行政府征收都可以不設立征收補償專項賬戶。
第二、安置房源不存在
該房源目前尚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相關建設施工的手續(xù),之后土地是否能夠開工建設具有不確定性;
規(guī)劃部門并非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無權單獨出具房源證明;
根據《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钡囊?guī)定以及被告證據10《關于公布2015年城鎮(zhèn)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分解落實項目(第一批)的通知》,應當在原址還遷。
以上代理意見,請予以充分考慮,謝謝。
代理人:王衛(wèi)洲 ,北京萬典律師 事務所
2016年9月22日
最高法發(fā)布全國法院第二批征收拆遷典型案例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fā)布全國法院第二批征收拆遷典型案例房屋拆遷政府侵權案例 ,為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好此類案件提供一定房屋拆遷政府侵權案例 的裁判示范房屋拆遷政府侵權案例 ,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引導社會公眾依法訴訟、依法維權。
這批典型案例包括王風俊訴北京市房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拆遷補償安置行政裁決案,孫德興訴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案,王江超等3人訴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緊急避險決定案,陸繼堯訴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政府濟川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案,吉林省永吉縣龍達物資經銷處訴吉林省永吉縣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案,焦吉順訴河南省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王艷影訴遼寧省沈陽市渾南現(xiàn)代商貿區(qū)管理委員會履行補償職責案,谷玉梁、孟巧林訴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等。
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黃永維介紹,這批典型案例涉及農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項,涵蓋了征收拆遷中有關征收決定、安置補償和強拆實施環(huán)節(jié)房屋拆遷政府侵權案例 的典型爭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監(jiān)督,及時糾正行政機關在征收拆遷中的違法行為,同時確認行政機關合法行為的效力,實現(xiàn)了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訴權、產權的雙重保護。
黃永維表示,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征收拆遷類訴訟分別約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當年行政訴訟案件總量的13%、14%和17%左右。這組數據說明,征收拆遷仍是司法監(jiān)督的重點領域。
房屋拆遷政府侵權案例 他說,人民法院充分認識到解決好征收拆遷案件的重要意義,將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huán)境作為司法工作的著力點,妥善處理好城市發(fā)展過程中的公共利益和產權保護之間的關系,依法維護好日常生產生活所需的正常秩序和穩(wěn)定環(huán)境。
拆吧拆吧。
消息來自央廣網。
強制拆遷的拆遷大戰(zhàn)---摘自經濟半小時 (記者:鄢聞余 攝像:白羽)
今天房屋拆遷政府侵權案例 我們來關注強制拆遷房屋拆遷政府侵權案例 的話題。在節(jié)目開始房屋拆遷政府侵權案例 ,我們先來看一段驚心動魄的拆遷場面。
“你們是哪個法院的,也沒有法院的判決書,如果沒有,就是強占我的土地,侵犯我的財產?!?/p>
這名站在樓頂上的女士名叫潘蓉,在發(fā)生前面片子所記錄的那一場沖突之前,潘蓉的家是一幢建筑面積480平米的四層小樓,位于上海市閔行區(qū)。潘蓉和丈夫張其龍都出生在這個區(qū)的鄉(xiāng)鎮(zhèn)。上世紀90年代夫婦二人到新西蘭留學,之后又取得了新西蘭的國籍。2004年夫婦二人回國,把屬于張其龍父親的一所農村住宅翻蓋一新,張其龍也開始回到國內工作。然而2008年,潘蓉接到的一紙虹橋機場交通樞紐的拆遷裁決,打破了他們一家平靜的生活。上海機場集團要興建機場的交通樞紐工程,而潘蓉的這棟小樓正好位于這一工程項目的范圍之內,因此潘蓉一家必須在期限之內辦理原先的住所,房屋將做拆除。作為房屋被拆遷的補償,潘蓉獲得每平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補貼,以及1480元的土地補償。計算下來潘蓉的拆遷補償是67.3萬元。
上海市居民潘蓉:“我就跟動遷組說,我說你那個價格評估出來67萬,那樣我給你70萬,你就跟我買一個跟我差不多屋況的,如果跟我一模一樣那我就為難你了,就跟我差不多情況的這個房子,你給我去買一個,他說這不可能的。”
潘蓉所在的閔行區(qū)是上海市最大的行政區(qū),臨近虹橋機場。在住宅市場上,它屬于上海市的四類地區(qū),類似的房屋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早已經高達每平米1萬5千多元。潘蓉的住宅雖然不是商品房,但是這套小樓,僅僅靠一層二層的向外出租,就能獲得每月4000元的租金。潘蓉用常識來衡量,也覺得這個補償價格顯然不符合市場。因此潘蓉一家商量決定:既不認可這個評估,也不在拆遷協(xié)議上簽字。
潘蓉:“你不能把我那只羊牽走了,然后拿一只雞來跟我說,我這只雞很漂亮,然后你看他會下蛋,會怎么樣,硬塞給我,我不要,你還是把那只羊牽走了,那不行的?!?/p>
不能進行協(xié)議拆遷,上海市閔行區(qū)的這個虹橋樞紐工程還得要順利進行下去,在履行了告知,送達拆遷行政裁決書15天以后,潘蓉仍然沒有搬走,閔行區(qū)政府啟動了了對潘蓉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的程序。
上海市閔行區(qū)華漕鎮(zhèn)政府副鎮(zhèn)長高寶金:“碰到矛盾做工作,做不聽的按照程序走,也只有這個辦法,你其他沒有辦法。”
高寶金,華漕鎮(zhèn)政府副鎮(zhèn)長。也是主管鎮(zhèn)里拆遷工作的領導。在實施強制拆遷的當天,高寶金也在現(xiàn)場,協(xié)同閔行區(qū)政府以及公安、消防、城管以及閔行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等各有關部門組織執(zhí)行強制拆遷。
潘蓉:“那天是早晨很早大概7點那個樣子,7、8點那個樣子,就聽著嘩啦嘩啦機器的聲音,我在說汶川地震我們家里怎么了,然后跑那里一看那些機器就過來嘛,它過來的時候不是那種壓重很重的嘛,很沉的嘛,然后我就說好像不好了,他們真的要動手了,要拆了?!?/p>
八點15分,強行拆遷開始實行。
潘蓉:“那些人就沖上來了,扔石頭的扔石頭,然后謾罵的謾罵,第一個鏟車上來的時候,把我們家一層的那個門,因為是防盜的那種鐵門,一下子就是撬開,就沖上來了,沖到了我們家的三樓,沖到了三樓的時候,我們家里面,三樓還有一道防盜門,然后他們沖不進來,然后又在那個上面又叫又跳?!?/p>
強制拆遷果然事到臨頭了。究竟應該怎么辦?潘蓉覺得自己還不是那種釘在工程上,提什么條件都不肯搬走的釘子戶。在她看來,她所要求就是一個符合市價的賠償價格。但是除了基本沿用原有的拆遷補償方案以外,潘蓉幾乎沒法和拆遷方協(xié)商到一個更高的價格。幾次協(xié)商價格無門,搬遷無法完成,拆遷的強制程序卻開始一步步啟動了。
高寶金:“我跟你老是說你不通,那不通工程不干了,你說一年不通,五年不通,十年不通這個工程別搞了,那國家肯定要采取措施嘛?!?/p>
潘蓉:“我就拿著那個話筒嘛,我就對著來拆遷的人,就面對面的勢均力敵的那種嘛,然后我就跟他說,這是我的合法財產,如果你拿了法院的判決書呢,法院如果判我是違法的,那拿了法院的判決書我就是開門讓你們進來拆,但是如果你拿不出來,你那種沒有法院的判決書,那就是屬于違法的,那我要保護我自己的財產的,我要反抗的?!?/p>
站在四樓陽臺上用電喇叭喊話的,就是潘蓉本人。通過喊話,要求拆遷方出示法院的文書,在她看來如果沒有法院的判決認定他們家的財產已經被剝奪了,那么他們就始終擁有對這棟房屋的權力,這種權力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潘蓉:“那天我們還看了《物權法》,我說那個《物權法》非常好,然后我們還深信一點,就是《物權法》都出來,那肯定是按照《物權法》,國家的法律都在那里面,怎么可能跑到人家家里來然后把房子拆掉,然后我跟你說,給你多少補償款,你就拿多少補償款,你總是有一個標準在那里,你沒有標準怎么可以這樣做,所以我們就很理直氣壯的?!?/p>
強制拆遷是對拆遷戶的侵權,潘蓉的這種說法并不只出現(xiàn)在她一家。華漕鎮(zhèn)的高副鎮(zhèn)長說,幾乎每一家強制拆遷戶,都用這條理由抵制拆遷。每一次高寶金都覺得自己是磨破了嘴皮子和居民解釋,但這種解釋往往都不被對方認可。
高寶金:“你說你現(xiàn)在有一部分人,到現(xiàn)在為止,他認為你這個動遷不合法,你動遷都有文件,都上面有文件的,他還說你們不合法,就是他這個腦子轉不過來,你怎么講他也轉不過來?!?/p>
拆遷戶拿的是《物權法》和高寶金爭理,認為拆遷方侵犯了他們的物權;而高寶金帶的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拆遷人也就是通常說得拆遷公司如果已經履行裁決規(guī)定的義務,被拆遷人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這一條款進行解釋。但是雙方各認各的法律,各說各的話,無論如何也沒法達成一致。
高寶金:“我也搞不清楚,因為所有的強遷程序,所有動遷的法律規(guī)定都給他們了,他們轉不過彎子來?!?/p>
記者:“就在這一點上雙方是很難一致的?”
高寶金:“當然這是少數,因為五千戶人家,不可能都,有的人腦子別住了,你怎么說也,做了一百多次工作也轉不過來,這么個情況?!?/p>
九點,潘蓉家的大門被推土機鑿開,拆遷人員進入樓內,要把潘蓉一家清除出樓房實施拆遷,但是由于潘蓉家里一二層用于出租,三四層還有一個防盜門,所以拆遷人員到了三層以后沒法上樓,雙方隔著門開始叫喊,地面的人開始向四樓扔石塊。氣氛也變得越來越緊張。9點15分,挖土機開始鑿房屋的外墻,樓下的陽臺被機器手拍斷,部分墻壁開裂并且傾斜。
潘蓉:“當時他們拍我們的圍墻,拍我們墻的時候,我先生就開始跟我說,不行了,要阻止他們,然后就給他們扔汽油瓶的?!?/p>
潘蓉站在頂樓的陽臺上,要求拆遷方提供法院文書。但是這個做法對于阻止強制拆遷的進行并不奏效。潘蓉和他的先生張其龍開始扔擲自制的汽油瓶。事實上,潘榮也知道,自己的這一做法已經觸犯了《治安管理條例》相關的條款。對于自己當初做出如此瘋狂而且不理性的舉動,潘榮坦言當時自己心里是非常害怕的。
潘蓉:“就是很緊張,我也很害怕了,我上去的時候還喝了大半杯的,我們家不是有那個酒,喝了大半杯的威士忌,我想壯一下自己的膽,壯著膽子上去的?!?/p>
閔行區(qū)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當時任閔行區(qū)虹橋樞紐動遷指揮部的主任,金至今他仍然記得現(xiàn)場的情景。
記者:“當時丟汽油瓶的時候,這邊有沒有害怕?”
閔行區(qū)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沒有害怕?!?/p>
記者:“有車什么的,下面不怕得下來?”
吳仲權:“這個沒有的,我們安全工作做好的,他把燃燒瓶扔在我們好像那個抓斗機上?!?/p>
吳仲權告訴記者,當潘榮扔下汽油瓶的時候,現(xiàn)場的拆遷人員始終保持克制的態(tài)度,他們完全可以對潘榮采取更加嚴厲的反制措施,但是當時他們并沒有采取任何過激的手段。
吳仲權:“這種事情呢怎么說呢,反正現(xiàn)在好象各地這樣的情況都發(fā)生,但是我們還是,是這個情況,后來因為他用燃燒彈燒煤氣,涉及到一個治安問題,所以說作為治安問題來處理。”
就像華漕鎮(zhèn)副鎮(zhèn)長高寶金所說的那樣,幾乎每一家強制拆遷戶都用《物權法》與拆遷方手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峙。這兩部法律法規(guī)為什么會打起架來呢?
是啊,潘蓉扔汽油瓶的舉動,按她自己的說法,確實是非常瘋狂,非常不理性,也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那么她的汽油瓶能夠阻止得了這次強制拆遷嗎? 強制拆遷,暴力反擊,責任與誰? 前面我們看到,潘蓉之所以通過暴力手段來抗拒拆遷,是因為拆遷方答應給他們的補償,與市場價格差距巨大。
在多次協(xié)商和反映自己述求無法解決的情況下,行強制拆遷如期而至,潘蓉為了阻止拆遷,開始用投擲汽油瓶等違法的暴力手段來進行反擊,但是這能阻止鏟車的開進嗎?
10點,投擲汽油瓶的活動仍然在繼續(xù),但是汽油瓶并不能阻止拆遷的進行。
上海市居民潘蓉:“一開始我們扔的時候是沒有碰到他那個車嘛,然后那個車就退回去了,退回去了我想他們停止了,不行,他們叫來消防車,像打仗一樣的。”
潘蓉事后回憶,她當天不論是在樓上喊話,還是投汽油瓶,都是一個目的就是希望能靠自己的力量讓拆遷的機器停下來。覺得這樣至少可以表明自己捍衛(wèi)財產權的態(tài)度,并以此對抗拆遷方的侵權。
記者:“整個拆遷的面積有多大?”
閔行區(qū)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17平方公里?!?/p>
記者:“潘蓉的家在地圖上哪里?”
閔行區(qū)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在這里?!?/p>
吳仲權,上海市閔行區(qū)交通建設委員會的主任,當時是閔行區(qū)動遷指揮部的一把手。潘蓉家執(zhí)行強制拆遷他也在現(xiàn)場。他說,整個虹橋樞紐工程土地拆遷面積高達2萬5千畝,涉及到的農戶有5000多戶,企業(yè)2100多家。他坦言,在他工作的過程當中,拆遷戶特別是強制拆遷戶向他提出最多的問題就是指責區(qū)政府的強拆侵權,這讓他頻繁遭遇激烈矛盾。
吳仲權:“他們自己覺得好象你們是不按法治來做,好象你們強遷來做,那么這個項目上真正強制動遷的是有的,一共有,到現(xiàn)在為止一共是27家?!?/p>
并不只是吳仲權遇到這樣的難題,華漕鎮(zhèn)政府的高寶金也屢屢遇到激烈的矛盾沖突。
上海市閔行區(qū)華漕鎮(zhèn)政府副鎮(zhèn)長高寶金:“動遷那不得了,我的車子都給人家砸了兩次了,肯定有部分人對你不滿意了,要是有1%的人,那里面的人就不得了了,你說對不對這個數字,因為人家不認識,其他領導干部他不認識的,就我認識的,都從小一起長大的,何況我在搞動遷這個工作,這個難度很大很大的?!?/p>
強行拆遷究竟是否如潘蓉所說涉及侵權呢?
上海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克?。骸澳敲丛诔鞘蟹课莶疬w的過程中,我們會發(fā)現(xiàn)這么一個怪現(xiàn)象,就是各用各的法,各說各的話?!?/p>
王克健,上海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2007年,他所在的律師事務所20多名律師致信國務院,提出由于現(xiàn)行的《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和已經頒布實施的《物權法》,以及2004年新修訂的《憲法》已經產生矛盾,本著下位的行政條例要服從于上位的國家法律的的原則,提請國務院要修訂或者廢止現(xiàn)行的《城市管理條例》。
王克健:“我今天看到這個案例只不過是對抗激烈了一點,其實城市房屋拆遷在拆遷過程中發(fā)生的矛盾,全國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它的問題實質完全是我們立法體系方面的一個問題,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p>
王律師指出,物權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與此同時物權法還規(guī)定,國家、集體、私人財產均依法受到保護,這三者的財產同等重要,同樣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王克健:“他手里拿著土地使用權證,他拿著房屋產權證,在我的權證在手的情況下,在你那個登記薄上依然登記我是產權人的情況下,我是土地使用權人的情況下,你怎么就來拆我的房子了,你法律不是要保護權利了嘛,我這有權證,就應當受法律保護,你怎么不保護,這時候老百姓肯定問了,你那個拆遷許可證,難道比我房產證的權利還大?!?/p>
那么政府要征收土地應該怎樣處理呢?《物權法》第42條對政府征收公民個人的房屋和不動產采取了例外允許、嚴格限制的態(tài)度。該條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王克?。骸按蠹易⒁猓@應當是征收補償,而不是拆遷補償,因為公共利益審查過之后,它是征收而不是拆遷,征收是所有權變更的一種方式,你征收去了,我的房子你征收去了屬于你政府的,所有權變成你政府的,你拆的是你自己的房子,它就永遠不存在強制拆除?!?/p>
王律師強調,依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確實屬于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在給與了足額補償之后,政府要將財產的產權變更到政府名下才能實施拆除。200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之初,為保證舊城改造和項目的順利實施確實起到了高效的推動作用,但是隨著2004年新修訂的《憲法》和2007年生效的《物權法》推出,這一條例就與之后實行的兩部法律產生了矛盾。
王克?。骸澳敲串斈隳玫健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你沒有經過征收的情況,去拆別人《物權法》保護物權的時候,使之行為的性質是什么呢,其實就是一種侵權?!?/p>
王律師的這一番闡釋是不是的確符合物權法訂立的原則呢?《物權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國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孫憲忠肯定了王律師的說法。
中國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權法》起草人之一孫憲忠:“《物權法》在這個上頭已經明確指出來了,你這個征地拆遷首先是政府方面的責任,因為你要為了一個公共利益去征地和拆遷,征地和拆遷的結果實際上是消滅了民法上的另一個合法權利了,那你這個拆遷人,他是一個公司,他是一個企業(yè),他哪有權利去消滅一個別人的一個權利?!?/p>
在王律師看來,從現(xiàn)象上看是像潘蓉這樣的被拆遷人和拆遷人之間發(fā)生的激烈沖突,實際上它反映出來的實質是兩部法律和條例之間的沖突。
潘蓉:“消防車來了嘛,然后消防車的那個人就開始沖我嘛,用水槍沖,消防車來以后那個車又上來了呀,上來以后,我們又急了嘛,急了又把瓶子扔下去,扔下去的時候,他就開始為這個車滅火,為這個車滅火,滅火了以后就開始噴我們。”
《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和《物權法》的現(xiàn)實版“大戰(zhàn)”該如何解決?
潘蓉告訴我們,她和丈夫張龍其都是新西蘭國籍,如果依照新西蘭的法律,即便是涉及到公共工程的拆遷,先是政府給出一個評估價格,如業(yè)主覺得不公道,政府會出錢,讓你到市場上隨機挑選兩個權威的評估機構,選擇平均評估價格支付。
可是在國內,《物權法》和《城市拆遷管理條例》的矛盾,卻在現(xiàn)實中演繹成了潘蓉夫婦與拆遷方的對立。兩個人的汽油瓶保衛(wèi)戰(zhàn)最終能讓鏟車停下來么?再來看看事件的結局。
潘蓉:“噴了我以后我就退出去了嘛,退回房子里換了衣服,再到樓上去,但是那時候我的兒子就在那里哭了,因為他在三樓,他拍的就是他腳下的二樓,他肯定最清楚,就是那種房子的震動,他感覺到了,他哭了在里面,就哇哇哭,又哭又叫。”
兒子的哭鬧讓潘蓉放棄了阻撓強制拆遷的行為。房屋最終被推平了。至今回憶起這一段經歷的時候,潘蓉也覺得,這樣瘋狂的舉動簡直就像是做了一場夢。因為用投擲汽油瓶等違法手段來抗拒政府拆遷,事后潘蓉的丈夫張其龍被判妨礙公務罪。
上海市閔行區(qū)華漕鎮(zhèn)政府副鎮(zhèn)長高寶金:“刑事案件,因為政府強遷合法的,你跟政府對抗,那肯定觸犯了法律,那肯定要處理的。”
導致潘蓉始終不能和拆遷方達成協(xié)議的重要原因就是拆遷的賠償過低,那么這樣的補償辦法究竟是如何制訂出來的呢?虹橋機場動遷辦的工作人員告知記者,這個方案是由閔行區(qū)政府的各相關部門開會決定的。記者仔細研究了虹橋樞紐的補償方案,對于賠償方面,該方案使用的是該地區(qū)的土地使用權基價作為賠償標準,然而建設部在2004年就曾經明文規(guī)定,地方政府使用土地權基價的做法與《拆遷案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以市場評估作為賠償依據是不相符的。
記者:“你覺得這個是市場價格評估嗎?”
吳仲權:“應該說計劃帶市場?!?/p>
記者在閔行區(qū)政府和樞紐工程建設公司簽訂的土地拆遷大包干協(xié)議當中看到,建設公司委托給區(qū)政府的征地款是每畝地130萬元,整個虹橋機場的拆遷總費用高達148億元。但是政府補貼到農民手中的征地款是每畝地38萬元。那么每畝地余下的100萬元費用是由政府取得了?對于記者的疑問,吳仲權認為,閔行區(qū)虹橋樞紐這個地塊,是在政府的改擴建消息出來以后才大幅提升的,因此由之獲得的土地增值價值也不應該由群眾取得。
吳仲權:“它主要是靠了虹橋交通樞紐這個建設,那么這個建設不是你群眾本來有的,是因為虹橋交通樞紐投資了一千個億,是帶動了區(qū)域周邊的房價?!?/p>
深入了解上海這起拆遷事件,我們發(fā)現(xiàn)圍繞拆遷補償、拆遷程序到底是按什么樣的法規(guī)標準來執(zhí)行?政府、業(yè)主和法律界人士,各有各的說法。問題的根源也不難理解,就是《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和《物權法》、《憲法》修正案13條各有各的說法,當事方都認為自己理直氣壯。
兩年前,《物權法》出臺的時候,人們就寄希望于它能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避免再出現(xiàn)最牛釘子戶的情況??蔀槭裁磧赡旰筮€存在這種法律法規(guī)彼此打架的情況,我們也采訪了《物權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孫憲忠。
記者:“我們在之前就了解到,在《物權法》出臺的時候,當時就曾經提到過隨著《物權法》的頒布和實施,那么有關拆遷和征地的條例也會進行修訂,但是為什么在之后我們沒有看到具體的修訂的條文出來呢?”
中國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權法》起草人之一孫憲忠:“你談到一個核心的問題了,當時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們實際上就開始這兩個條例的修訂工作,原來要預定就說再2007年的3月份修訂頒布了《物權法》,然后到10月1號,2007年10月1號生效的時候,這兩個條例就應該頒布出來?!?/p>
記者:“新的這個修正以后的條例應該頒布出來?”
孫憲忠:“要修正出來,這兩個條例也要頒布出來同時生效,但是后來這個工作壓力太大,從國務院、從上頭,我們做了很多調查工作,我們也參加這個工作,后來也是因為壓力太大一下子沒有頒布出來?!?/p>
記者:“主要是因為什么樣的壓力,什么方面的壓力?”
孫憲忠:“因為一些地方政府反對,他們認為原來征地拆遷就是我們政府就躲在后面,這個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他們之間進行法律上的協(xié)商,我們政府躲在后面給他們做中介人,但是實際上經營土地是政府,出讓土地、征收土地出讓金等等這是政府很樂意干的事情,政府收取的高額出讓金,政府它又躲在后頭,把矛盾的交給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這個做法從法理上是不妥當的,這個障礙就在這里,上海最高一畝地是30萬塊錢,你看就是同樣這一塊地,它給農民30萬塊錢,政府給農民30萬塊錢,然后交給政府,政府然后再交給企業(yè)就一百萬,從中賺70萬,就是叫做第二財政,就給政府拿去了?!?/p>
半小時觀察:警惕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綁架法律法規(guī)
在現(xiàn)實生活中,為什么像潘蓉這樣的業(yè)主拿著《物權法》卻扛不過《城市拆遷管理條例》,擋不住強制拆遷的車輪?孫憲忠為我們揭開了一個已經不是秘密的秘密。在這場法律和法規(guī)之爭的背后,隱藏著一場利益之爭,面對靠土地來增加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勢單力薄的老百姓拿的《物權法》實際上是一個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彈,沒有任何威力。潘蓉夫婦面對強制拆遷采用了一些違法違規(guī)的暴力手段,有關部門也對她們進行了相應處罰,但在某種程度上,也說明了他們的無奈。幾千年前,孟子就說過:“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這是一個重要的治國思想,國家管理者必須讓百姓擁有穩(wěn)定的產業(yè)和收入,這樣百姓才會有穩(wěn)定不變的思想,從而社會才能穩(wěn)定,國家才能富強。胡錦濤總書記多次強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我們應該保護國家和個人的合法財產,這不僅需要我們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更需要我們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矛盾的立法、司法體制,只有公民財產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市場經濟才可能有持續(xù)健康的發(fā)展動力,中國經濟才能有長遠未來。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 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案例在開發(fā)建設中,有時候需要占用農村房屋拆遷政府侵權案例 的房屋,因此要進行拆遷補償。那么關于拆遷補償國家有同意的標準么?在遇到房屋拆遷糾紛時應該怎么做呢?有哪些具體的案例可以參考么?
在開發(fā)建設中,有時候需要占用農村的房屋,因此要進行拆遷補償。那么關于拆遷補償國家有統(tǒng)一的標準么?在遇到房屋拆遷糾紛時應該怎么做呢?有哪些具體的案例可以參考么?
農村房屋房拆遷補償哪些具體規(guī)定
一、農村房屋房拆遷補償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1、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
(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等價值的 產權房 屋調換。
(2)貨幣補償金額到底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qū)域新建多層 商品住房 的每平方米 建筑面積 的 土地使用權 基價 +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3)被拆除 房屋評估 如果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來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來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 房地產 的估價機構評估;同區(qū)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以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的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 土地市場 的實際情況來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
對未轉為城鎮(zhèn) 戶籍 的被拆遷人應該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補償安置:
(1)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qū)域,可以在鄉(xiāng)(鎮(zhèn))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確定的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 宅基地 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房屋拆遷補償 合同糾紛案例
1997年8月18日,謝先生同村委會簽訂房屋拆遷政府侵權案例 了《節(jié)能溫室和大棚協(xié)議》,共承包了1280平方米的土地。2014年6月11日,A市政府為進行 棚戶區(qū)改造 ,擬對謝先生承包土地所在區(qū)塊的集體土地進行征收。2014年7月22日,A市政府發(fā)布了《關于A市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 集體土地征收 公告》,對此次征收的內容進行了告知,謝先生所承包的土地也在該征收范圍內。
2014年8月9日,A市政府又發(fā)布了《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對補償標準對百姓進行了公示。并據此補償方案對每戶送達了《 征地補償 協(xié)議書》,為方便此次的征地項目,A市政府還將征地事宜委托給棚改辦。謝先生積極響應國家號召,簽訂了協(xié)議書,進行了補償登記。
2014年11月19日,A市政府將征地補償中的70%的土地補償款給付給了謝先生,剩下的30%土地補償款由村委會下發(fā)給謝先生,并由A市政府向謝先生出具了擔保函,擔保中注明“在2015年2月14日前將剩余的土地補償款給付給被征地農民謝先生?!比欢?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村委會并未能將剩余的補償款如數下發(fā)給謝先生,謝先生多次找村委會及A市政府要求給付剩余的補償款,至今未果。
于是,謝先生聯(lián)系到了北京凱諾律所的楊小燕律師。在楊小燕律師、 張海 東律師的共同接待下,對謝先生的疑問進行了解答,兩位律師的專業(yè)素養(yǎng)得到了謝先生的肯定,遂直接同凱諾律所簽訂了委托合同,將自己的維權事宜委托給兩位律師處理。
在進行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時,房屋的拆遷方與被拆遷方經常會因為補償為題發(fā)生糾紛。那么在進行房屋拆遷時,一定要注意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合理的拆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