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親生子不肯給母親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非親生子不肯給母親 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非親生子不肯給母親 ;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
非親生子女撫養(yǎng)權是怎樣的婚姻法規(guī)定的撫養(yǎng)權原則是非親生子不肯給母親 ,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yǎng)權,主要取決于撫養(yǎng)條件。主要有這樣幾條原則:
1、一周歲以下的子女,判給母親撫養(yǎng)非親生子不肯給母親 ;
2、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判給母親撫養(yǎng);
3、自幼由祖父母看護的,原則上判給父親撫養(yǎng);自幼由外祖父母看護的,原則上判給母親撫養(yǎng);
4、那方收入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上把孩子判給誰撫養(yǎng);
5、一方如果有過錯或家庭暴力傾向,原則上不把孩子判給這一方撫養(yǎng);
6、一方有不可治愈的傳染性疾病或無法自理的疾病,不適合撫養(yǎng)孩子,原則上不能把孩子判給這一方;
7、八周歲以上的孩子,要征求孩子意見,原則上按孩子的愿望判決。
非親生子女離婚歸誰夫妻離婚非親生子不肯給母親 的時候非親生子不肯給母親 ,非親生子女非親生子不肯給母親 的撫養(yǎng)權如何判決非親生子不肯給母親 ,由實際的情況而定非親生子不肯給母親 ,誰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就判給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