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 ,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下面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 我給大家?guī)聿挥栊姓r償決定書,供大家參考!
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范文一
賠償請求人:劉偉,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田村山南228號。
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海淀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法定代表人:孫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東北旺南路27號上地辦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以下簡稱本行政機關)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本行政機關依法進行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 了審查。
賠償請求人請求:
1、 修復或按照原結構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號商店和庫房),并交付賠償請求人繼續(xù)使用;
2、 將被拆建筑物內財物歸還至原處,如有丟失損壞的照價賠償;
3、 賠償被拆建筑內貨物853000元;
4、 電話安裝費5000元;
5、 有線電視安裝費300元;
6、 精神傷害賠償金20萬元;
7、 2013年11月14日起至賠償協(xié)議簽訂之日止產(chǎn)生的停業(yè)損失每月12000元;
8、 2013年11月14日起至賠償協(xié)議簽訂之日止的租房費用每月5793元。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shù)闹饕碛桑?/p>
1、2013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決定并下發(fā)《通知書》將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8號院和228號院所屬房屋認定為違法建設。
2、2013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沒有送達拆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趁早晨突襲以暴力手段將位于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住房強行拆毀,導致屋內家具、電器、生活用品、現(xiàn)金等財產(chǎn)不知去向。該行政行為對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 我家造成巨大財產(chǎn)和嚴重精神傷害,并導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來源和精神寄托,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3、2015年6月3日賠償請求人劉偉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作出(2015)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海淀城管局于2013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經(jīng)查:賠償請求人劉偉在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的居住。2013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通知。賠償請求人劉偉認為本行政機關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為違法,于2015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本行政機關于2013年8月9日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機關認為:
1、2013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不具強制力,并未侵犯賠償請求人劉偉的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害,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惫蕜ゲ痪哂刑崞饑屹r償?shù)闹黧w資格。
2、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機關并非該案的賠償義務主體。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行政機關決定:
對賠償請求人劉偉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賠償。
如不服本決定,賠償請求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海淀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
二月十五日
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范文二
申請人:文道才,男,68歲。身份證號碼:432421194210082790。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qū)石公橋鎮(zhèn)北極宮村8組,系常德市武陵區(qū)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業(yè)主,原道才飲食店負責人。
申請人文道才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機關提交行政賠償申請,要求武陵區(qū)人民政府賠償給申請人所造成的停產(chǎn)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jīng)常性費用近15年共90萬元,造成經(jīng)營自主權即經(jīng)營場地滅失的相應賠償金、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近15年從未間斷的上訴、投訴、控告、檢舉、維權等所花費其他損失36300元。
申請人文道才認為:1、原常德市糕點廠屬國營企業(yè),是受原常德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組織,1988年原常德市人民政府撤銷升為地級市,武陵區(qū)人民政府繼續(xù)行使其職權。2、常德市糕點廠將過期臨時建筑出租給申請人使用,該行為違反了城市規(guī)劃法,且已經(jīng)常德市規(guī)劃局確認為違法;后又強令拆除申請人所租用門面。其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并造成了申請人經(jīng)濟損失。3、申請人于1996年8月至今一直進行上訪、投訴、控告、檢舉,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其賠償申請時效沒有過期。4、申請人提交了前期維權在交通、住宿、餐飲、誤工等花費的書面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審查,1996年3月7日、8日,申請人文道才先后與原常德市糕點廠簽訂門面租賃合同,租得門面用于經(jīng)營餐館。1996年6月24日常德市城市規(guī)劃局以臨時門面已超過批準期限,市政府決定修建萬琦天橋,該門面影響市政工程建設為由,向原常德市糕點廠下達了《臨時建設掀起拆除通知書》([96]常城規(guī)監(jiān)字第002號),要求原常德市糕點廠限期拆除該門面。7月2日原常德市糕點廠書面通知申請人要求拆除門面,7月底該門面被拆除。申請人認為原常德市糕點廠是受原常德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組織,其將過期臨時建筑出租給申請人,并強令申請人拆除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合法權益,遂于2011年1月17日申請行政賠償。
本機關認為:一、申請人的申請不屬于行政賠償?shù)姆秶?,依?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七條之規(guī)定,行政賠償?shù)姆秶牵盒姓C關及其工作人員、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政府(及原常德市人民政府)并未曾授權委托原常德市糕點廠行使行政職權。原常德市糕點廠也未對申請人違法行使具體行政行為。原常德市糕點廠向申請人出租門面、要求申請人拆除門面等相關行為系民事行為,不屬于行使行政職權。二、申請人文道才的申請時效已經(jīng)過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的賠償請求未能在時效期間內向本機關提交,因此,本案已經(jīng)超出賠償請求時效。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申請人文道才的行政賠償申請不予賠償。申請人如果對本決定不服,依法可于本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月二日
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范文三
賠償請求人:周起喜,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田村山南228號。
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海淀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法定代表人:孫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東北旺南路27號上地辦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以下簡稱本行政機關)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本行政機關依法進行了審查。
賠償請求人請求:
1、 修復或按照原結構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號),并交付賠償請求人繼續(xù)使用;
2、 將被拆建筑物內財物歸還至原處,如有丟失損壞的照價賠償;
3、 精神傷害賠償金700萬元;
4、 2013年6月21日起至賠償協(xié)議簽訂之日止產(chǎn)生的誤工費每月5223、5793、6463元;
5、 2013年6月21日起至賠償協(xié)議簽訂之日止的租房費用每月10500元。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shù)闹饕碛桑?/p>
1、2013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決定并下發(fā)《通知書》將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8號院和228號院所屬房屋認定為違法建設。
2、2013年6月21日,海淀城管局在沒有送達拆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趁早晨突襲以暴力手段將位于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住房強行拆毀,導致屋內家具、電器、生活用品、現(xiàn)金等財產(chǎn)不知去向。該行政行為對我家造成巨大財產(chǎn)和嚴重精神傷害,并導致我全家居無定所、無家可歸,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3、2015年6月3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作出(2015)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海淀城管局于2013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經(jīng)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在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的居住。2013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通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認為本行政機關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為違法,于2015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本行政機關于2013年8月9日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機關認為:
1、2013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不具強制力,并未侵犯賠償請求人周起喜的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害,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惫手芷鹣膊痪哂刑崞饑屹r償?shù)闹黧w資格。
2、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機關并非該案的賠償義務主體。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行政機關決定:
對賠償請求人周起喜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賠償。
國家賠償案件法律文書應該如何書寫一、一般要求 1、本說明中所稱文書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 ,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相配套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 的公安國家賠償法律文書。 2、制作文書應當完整、準確、規(guī)范,符合相應要求;文書內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強說理性。 3、文書由各省級公安機關按照規(guī)定式樣自行印制,法制部門負責監(jiān)制和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使用執(zhí)法信息系統(tǒng),由計算機自動生成文書。 文書制作統(tǒng)一使用國際標準A4型紙。 4、文書填寫應當使用鋼筆和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做到字跡清楚、文字規(guī)范、文面整潔。要逐項填寫文書設定欄目;不需要填寫的要劃去;簽名和注明日期,必須清楚無誤。 5、文書所留空白不夠填寫時,可以附紙記錄,附頁應當按照文書所列項目制作,填寫要求、標準一致。 6、文書標題中并列的“國家賠償、 刑事賠償 復議”可供選擇,使用時應當將不用部分劃去。 7、文書中“/”表示前后內容可以供選擇,使用時應當將不用部分劃去。 8、一式多份的文書在制作時應當保持同一項目填寫內容一致,存根文書應當妥善保管。 9、文書編號按照以下要求填寫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 :“處填寫制作法律文書的公安機關代字;“〔 〕”處填寫年度;“ 號”處填寫該文書的順序編號。 10、文書中賠償請求人、法定 代理 人、委托代理人、賠償義務機關的填寫要求為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 :賠償請求人為公民的,填寫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身份證 號碼、電話、住所和郵編;賠償請求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名稱、電話、地址、郵編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電話;有法定代理人的,填寫法定代理人的姓名、電話;有委托代理人的,填寫委托代理人的姓名、電話。賠償義務機關處填寫賠償義務機關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姓名”,是指戶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屬外國籍、無國籍或者少數(shù)民族的人員,應當寫明其漢語音譯名,必要時,也可以在漢語音譯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國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俺錾掌凇币怨珰v(陽歷)為準?!白∷?,是指戶籍所在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法人或者組織名稱”,是指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的全稱?!暗刂贰笔侵阜ㄈ嘶蛘咂渌M織以及賠償義務機關的辦公地點。 11、填寫法律條文時,應當具體到條、款、項。 12、文書中告知法律救濟途徑,應當在相應空白處寫明具體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 13、文書中注明簽名處應當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的,可以蓋章或者捺指印。屬于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必要時可以加蓋公章。拒絕簽名的,由辦案民警在文書上注明。 14、文書中蓋章處,屬于國家賠償案件的,加蓋賠償義務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章;屬于刑事賠償復議案件的,加蓋復議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章。 15、文書當面送達的,送達人應當要求被送達人在附卷文書下方空白處簽名并注明收到的日期。被送達人拒絕簽名的,送達人應當在附卷文書上注明;文書郵寄送達的,應當將郵寄憑證附卷。 二、具體要求 16、國家賠償案件審批表(式樣一)是賠償義務機關或復議機關辦理案件的內部審批文書。 “編號”由4位年度號和3位數(shù)順序號組成,如“2014001”。同一申請有多個賠償請求人的,可以對不同賠償請求人使用同一編號的審批表。 “承辦意見”欄目填寫承辦人的處理意見。如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內設機構負責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的,還需填寫該機構負責人的處理意見。 “審核意見”欄目填寫法制部門負責人的處理意見。 “審批意見”欄目填寫賠償義務機關或復議機關負責人的處理意見。 17、國家賠償或刑事賠償復議口頭申請筆錄(式樣二)是對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賠償義務機關通過本文書記錄其口頭申請內容。 “時間”填寫制作該筆錄的時間。 “地點”填寫制作該筆錄的地點。 “記錄人及單位”填寫制作筆錄的民警姓名和所屬單位。 “具體請求”和“事實根據(jù)和理由”應當根據(jù)賠償請求人的口述如實填寫。 筆錄制作完成后,賠償請求人應當核對或者由記錄人向賠償請求人宣讀,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賠償請求人簽署核對意見;賠償請求人不會書寫的,由其蓋章或者捺指印。 18、國家賠償或刑事賠償復議申請接收憑證(式樣三)是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刑事賠償復議機關當面收到賠償請求人的國家賠償或者復議申請后,向賠償請求人出具的收到申請的證明文書。 19、國家賠償或刑事賠償復議申請補正通知書(式樣四)是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由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刑事賠償復議機關告知需要補正全部內容的文書。補正時間應當合理,補正要求應當明確具體。 國家賠償申請補正勾選1,刑事賠償復議申請補正勾選2。 20、國家賠償或刑事賠償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式樣五)是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刑事賠償復議機關審查賠償或者復議申請材料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決定受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的文書。 21、國家賠償或刑事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式樣六)是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刑事賠償復議機關審查賠償或者復議申請材料后,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的文書。 22、國家賠償或刑事賠償復議申請駁回通知書(式樣七)是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刑事賠償復議機關受理賠償或者復議申請后,發(fā)現(xiàn)有不予受理情形的,決定駁回申請并通知賠償請求人的文書。 23、提交國家賠償案件情況通知書(式樣八)是受理國家賠償申請或刑事賠償復議申請后,通知案件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或者賠償義務機關,提交辦案情況、書面答復、相關 證據(jù) 和其他材料的文書。 國家賠償申請勾選1,刑事賠償復議申請勾選2。 24、國家賠償或刑事賠償復議申請中止審查通知書(式樣九)是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刑事賠償復議機關對案件審查過程中出現(xiàn)的法定中止情形,決定中止審查的文書。 國家賠償申請中止審查勾選1,刑事賠償復議申請中止審查勾選2。 “中止審查的事由”空白處及勾選項中空白處應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填寫。 25、國家賠償或刑事賠償復議申請恢復審查通知書(式樣十)是國家賠償或者刑事賠償復議案件中止情形消除后,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刑事賠償復議機關決定恢復案件審查的文書。 國家賠償申請恢復審查勾選1,刑事賠償復議申請恢復審查勾選2。 26、國家賠償或刑事賠償復議申請終結審查決定書(式樣十一)是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刑事賠償復議機關對案件審查過程中出現(xiàn)的法定終結情形,決定終結審查的文書。 國家賠償申請終結審查勾選1,刑事賠償復議申請終結審查勾選2。 “終結審查的事由”空白處及勾選項中空白處應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填寫。 27、國家賠償決定書(式樣十二)是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的文書。
關于國家賠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法關于 國家賠償 若干問題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 的規(guī)定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 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的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 ,除本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應當依法先行申請確認。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申請確認的是確認申請人。 申請確認由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請確認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行為違法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應予 立案 : (一)確認申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國家賠償請求人資格; (二)有具體的確認請求和損害事實、理由; (三)確認申請人申請確認應當在司法行為發(fā)生或者知道、應當知道司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四)屬于受理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 管轄 。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申請,不予受理: (一)依法應當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 申訴 或者申請再審的; (二)申請事項屬于司法機關已經(jīng)立案正在查處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行為與行使職權無關的; (四)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 (五)依法不屬于確認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裁定、決定,屬于依法確認,當事人可以根據(jù)該判決、裁定、決定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一) 逮捕 決定已經(jīng)依法撤銷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二)判決宣告無罪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 (三)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五)項規(guī)定的行為責任人員已被依法追究的; (四)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行為,并已依法作出撤銷決定的; (五)依法撤銷違法司法拘留、罰款、 財產(chǎn)保全 、執(zhí)行裁定、決定的; (六)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確認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審查立案時,發(fā)現(xiàn)缺少相關 證據(jù) 的,可以通知確認申請人七日內予以補充。 第七條 確認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案件,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被申請確認的損害事實是否存在; (二)人民法院原作出司法行為的理由及依據(jù); (三)人民法院原行使職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行使的職權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案件可以進行書面審理,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進行聽證。是否聽證由合議庭決定。 第十一條 被申請確認的案件在原審判、執(zhí)行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違法: (一)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釋放后,未依法撤銷逮捕決定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與刑事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chǎn),并造成損害的; (三)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沒有實施妨害 訴訟 行為的人、被執(zhí)行人、協(xié)助執(zhí)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復采取 拘傳 、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銷的; (四)司法拘留超過法律規(guī)定或者決定書確定的期限的; (五)超過法 定金 額實施司法罰款的; (六)違反法律規(guī)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七)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或者執(zhí)行確認申請人可分割的財產(chǎn),給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八)違反法律規(guī)定,重復查封、扣押、凍結確認申請人財產(chǎn),給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故意不履行監(jiān)管職責,發(fā)生滅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十)對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的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chǎn),故意拖延執(zhí)行或者不執(zhí)行,導致被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流失,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十一)對應當恢復執(zhí)行的案件不予恢復執(zhí)行,導致被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流失,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十二)沒有法律依據(jù)將案件執(zhí)行款物執(zhí)行給其他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十三)違法查封、扣押、執(zhí)行案外人財產(chǎn),給案外人造成損害的; (十四)對依法應當拍賣的財產(chǎn)未拍賣,強行將財產(chǎn)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十五)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確認或者不予確認違法行使職權的,應當制作裁定書。確認違法的,應同時撤銷原違法裁決。 人民法院對本院司法行為是否違法作出的裁定書由院長署名;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行為是否違法作出的裁定書由合議庭署名。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案件,應當自送達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裁定。需要延長期限的,報請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 第十四條 確認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受理確認申請后,超過 審理期限 未作出裁決的,可以在期滿后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訴。 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確認 申訴書 之日起三個月內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審理。自行審理需要延長期限的,報請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 第十五條 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案件舉行聽證的,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參加聽證。 確認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視為撤回確認申請。 第十六條 原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有義務對其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 確認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確認違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確認申訴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確認或者不予確認的裁定。需要延長期限的,報請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直接作出確認,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同級人民法院重新確認。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發(fā)布前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公民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法侵害,其可以主張國家賠償。維權的主要手段就是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在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對國家賠償立案情形、立案時效及法院審理注意事項都規(guī)定好。
國家賠償紀律處分案件的程序規(guī)定是怎么樣的?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 ,是因為國家的工作人員對于受害人來說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 ,侵害了他的人身自由權或者是財產(chǎn)權益,所以給予一定賠償?shù)囊粋€制度,但是這個賠償,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對于被害人來說,是很那申請的,并且,很那補償?shù)降?,其中涉及到非常多的程序,很復雜。那么關于國家賠償紀律處分案件的程序規(guī)定的內容是怎么樣的? 一、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經(jīng)2014年4月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4年4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0號發(fā)布。該《規(guī)定》分、總則、受理、審查決定、 刑事賠償 復議、執(zhí)行、責任追究、附則7章42條,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guī)定發(fā)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guī)定。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文件發(fā)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30號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已經(jīng)2014年4月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2] 部長 郭聲琨 2014年4月7日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文件全文 編輯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受理 第三章 審查決定 第四章 刑事賠償復議 第五章 執(zhí)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促進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及有關法律 法規(guī) ,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公安派出所、具有獨立執(zhí)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內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所屬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 羈押 監(jiān)管場所及其工作人員有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為刑事賠償復議機關。 公安部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償復議機關為公安部。 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是公安機關國家賠償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 : (一) 接收國家賠償申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二) 審查國家賠償申請,提出是否予以賠償?shù)囊庖? (三)審查賠償請求人提出的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申請,復核賠償義務機關對支付賠償費用申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四)辦理刑事賠償復議案件; (五)參加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審理活動; (六)提出追償賠償費用意見;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法制部門共同做好國家賠償工作。 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應當與本級法制部門共同研究案情,及時提供國家賠償所涉執(zhí)法辦案活動的情況及相關 證據(jù) ,共同參加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審理活動。 信訪部門對信訪中要求國家賠償?shù)?,告知信訪人依法通過國家賠償程序請求賠償。 監(jiān)察部門對國家賠償所涉執(zhí)法辦案活動中的違紀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受理不服處分的 申訴 。 審計部門監(jiān)督國家賠償案件中涉案財物處置和賠償費用支付。 裝備財務部門負責向財政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申請,向賠償請求人支付財政機關撥付的國家賠償費用,將追償?shù)膰屹r償費用上繳財政機關。 第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依法賠償、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 上級公安機關監(jiān)督、指導下級公安機關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發(fā)現(xiàn)下級公安機關辦理的國家賠償案件或者所涉行政、刑事執(zhí)法辦案活動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責令下級公安機關糾正;賠償請求人反映下級公安機關違反法律規(guī)定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應當調查處理,并告知賠償請求人調查結果。[1-2]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賠償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賠償請求、事實根據(jù)和理由、申請日期,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二)賠償請求人的 身份證 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提供與受害人關系的證明;賠償請求人委托他人 代理 賠償請求事項的,應當提交 授權委托書 ,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為 律師 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三)證明賠償請求涉及的 刑事拘留 、 行政處罰 、 行政強制措施 或者相關處理情況的通知書、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四)證明 侵權行為 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賠償請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法律文書或者材料的,可以說明情況,接收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賠償請求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提出口頭申請。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制作《國家賠償口頭申請筆錄》,經(jīng)賠償請求人確認無誤后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第九條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予以登記。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書面賠償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出具《國家賠償申請接收憑證》,并注明日期,加蓋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印章。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shù)怯洸⒂诙男r內轉送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或者口頭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遞交或者提出。 賠償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經(jīng)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當場或者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說明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受理: (一) 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 (二) 本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三) 賠償請求事項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 (四) 超過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辦理賠償案件時無法確定公安機關是否存在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對賠償請求已經(jīng)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駁回、終止或者是否予以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于同一事實再次提出賠償請求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的賠償申請,經(jīng)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受理。受理后發(fā)現(xiàn)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駁回。 決定受理、不予受理、駁回賠償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駁回通知書》。[1-2] 第三章 審查決定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賠償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制作《提交國家賠償案件情況通知書》,通知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并附送 國家賠償申請書 及相關材料復印件。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內提供所涉執(zhí)法辦案活動的情況、相關證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對已經(jīng)受理的賠償申請,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查明以下事項: (一)是否存在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損害行為和損害結果; (二)損害是否為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 (三)侵權的起止時間和造成損害的程度; (四)是否具有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 (五)其他應當查明的事項。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審查前款事項時,對賠償請求人申請賠償?shù)氖聦?、證據(jù)和理由,所涉執(zhí)法辦案活動中的偵查措施、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等是否合法,應當結合案情,進行全面審查。 第十三條 涉及 精神損害賠償 的案件,應當重點查明以下事項: (一)是否存在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侵犯人身權行為; (二)是否造成 精神損害 后果; (三)侵權人身權行為與精神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第十四條 對侵犯公民人身權的案件,應當審查下列證據(jù): (一)診斷證明、 醫(yī)療費用 收費憑據(jù)以及護理、康復、后續(xù)治療的證明; (二) 死亡證明 書或者 傷殘 、部分、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鑒定意見; (三)因誤工減少收入的,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醫(yī)療單位出具的休息診斷證明等; (四)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 扶養(yǎng) 的未成年人和其他無勞動能力人的有關情況,以及前述人員有無其他扶養(yǎng)義務人的證明; (五)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職權是否合法以及與損害結果有無因果關系的證據(jù); (六)其他有關證據(jù)。 第十五條 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chǎn)權的案件,應當審查下列證據(jù): (一)罰款、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法律文書等證據(jù); (二)查封、扣押、凍結、收繳、追繳等措施的法律文書、錄音錄像資料等證據(jù); (三)已損毀、滅失、拍賣或者變賣財產(chǎn)價格的證據(jù); (四)停產(chǎn)停業(yè)期間必要經(jīng)常性開支的證據(jù); (五)其他有關證據(jù)。 第十六條 已經(jīng)依法通過行政復議、 訴訟 等途徑糾正或者確認違法行為的案件,賠償請求人就違法行為申請國家賠償?shù)?,前述程序中收集的相關證據(jù)材料經(jīng)審查確認真實的,可以作為國家賠償案件的證據(j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和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八條 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審查: (一)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三)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其 繼承人 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尚未表明是否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四)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國家賠償案件辦理期限內無法參加案件處理的; (六)擬作出予以賠償?shù)臎Q定,但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 工資 標準尚未公布的。 中止審查的情形消除后,經(jīng)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及時恢復審查。 中止審查和恢復審查應當制作《國家賠償申請中止審查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恢復審查通知書》。 第十九條 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終結審查: (一)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或者賠償請求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三)賠償請求人據(jù)以申請賠償?shù)某蜂N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 (四)在國家賠償決定作出前,賠償請求人書面要求撤回賠償申請,經(jīng)審查,出于賠償請求人真實意愿,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需要終結審查的其他情形。 終結審查應當自具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日起十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終結審查決定書》。 第二十條 對存在侵權損害事實,依法應予國家賠償?shù)?,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進行協(xié)商,并將協(xié)商情況記錄在案。 賠償協(xié)商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協(xié)商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協(xié)商結果制作賠償決定書;賠償請求人拒絕協(xié)商,或者經(jīng)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已經(jīng)受理的賠償申請,經(jīng)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請求賠償?shù)那謾嗍马検聦嵡宄?,應當予以賠償?shù)?,依法作出予以賠償?shù)臎Q定; (二)請求賠償?shù)那謾嗍马検聦嵅淮嬖诘?,依法作出不予賠償?shù)臎Q定。 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shù)臎Q定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第二十二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作出賠償決定時的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計算。 第二十三條 賠償請求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申請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中應當載明是否就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載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承擔方式;對造成精神損害嚴重后果,依法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當載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 法律法規(guī)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有明確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可以參照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shù)挠嘘P規(guī)定,根據(jù)侵權過錯程度、情節(jié)、損害后果、當?shù)仄骄钏降纫蛩卮_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賠償?shù)模瑧斣谛姓妥h決定書中注明,并說明理由;決定賠償?shù)模梢栽谛姓妥h決定書中載明具體的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也可以單獨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1-2] 第四章 刑事賠償復議 第二十五條 申請刑事賠償復議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復議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事實根據(jù)和理由、申請時間,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二)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交的賠償申請書; (四)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是否予以賠償?shù)臎Q定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證明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賠償申請的證據(jù)。 第二十六條 刑事賠償復議申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jīng)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受理: (一)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 (二)申請超過法定復議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申請人未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的; (四)賠償義務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尚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 (五)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終結決定或者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于同一事實再次提出復議申請的。 收到復議申請的公安機關不是復議機關的,經(jīng)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復議機關提出。 除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外,收到復議申請的,應當經(jīng)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受理。受理后發(fā)現(xiàn)有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駁回。 受理、不予受理、駁回復議申請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刑事賠償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刑事賠償復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和《刑事賠償復議申請駁回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在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賠償請求人向復議機關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進行審查。對和解出于雙方真實意愿,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予準許撤回并終結審查復議申請。 第二十八條 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進行調解,并將調解情況記錄在案。 經(jīng)調解達成一致的,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在復議機關的主持下簽署調解協(xié)議,載明調解過程和結果,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調解協(xié)議簽署后,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作出復議決定。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同意調解,調解未達成一致,或者一方在復議決定作出前反悔的,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復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對已經(jīng)受理的刑事賠償復議申請,經(jīng)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原賠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shù)姆绞健㈨椖?、?shù)額適當?shù)?,依法予以維持; (二)原賠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予以撤銷,并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應予賠償; (三)原賠償決定賠償?shù)姆绞?、項目、?shù)額不當?shù)?,依法予以變? (四)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查清事實后依法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應予賠償。 作出復議決定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制作《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 第三十條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終結審查刑事賠償申請決定不服,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異議,上一級公安機關認為不予受理或者終結審查決定不當?shù)?,可以責令賠償義務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或者繼續(xù)審查賠償申請,也可以直接受理并作出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應予賠償?shù)臎Q定;認為不予受理或者終結審查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 第三十一條 本章未明確規(guī)定的復議程序,參照本規(guī)定第二章、第三章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1-2] 第五章 執(zhí) 行 第三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以下方式執(zhí)行生效的賠償決定: (一)支付賠償費用的,由裝備財務部門按照《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辦理; (二)返還財物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在二十日內辦理,重大、復雜的案件,經(jīng)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三)造成精神損害,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賠償請求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由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履行,也可以由賠償義務機關委托所涉執(zhí)法辦案部門履行。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將相關執(zhí)行情況附卷備查。 第三十三條 財政機關向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費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足額向賠償請求人支付,不得拖延、截留。 第三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后,應當向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責任人員追償賠償費用。 追償賠償費用應當結合責任人員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確定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但應當為責任人員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責任人員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追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1-2]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賠償義務機關違反規(guī)定采取補償、救助等形式代替國家賠償?sh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賠償義務機關在該年度執(zhí)法質量考核評議中不得評定為優(yōu)秀等級。 第三十六條 在國家賠償案件辦理過程中,有關執(zhí)法辦案部門不提供相關情況、證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不配合甚至阻撓調查取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證據(jù)材料,掩蓋違法事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 第三十七條 賠償義務機關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賠償決定,或者拒不執(zhí)行生效的賠償決定書、復議決定書和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或者處分。 第三十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刑事賠償復議機關辦案人員徇私舞弊,打擊報復賠償請求人,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及時、主動糾正執(zhí)法過錯的,年度執(zhí)法質量考核評議可以減少或者不予扣分;有關責任人員積極配合賠償調查取證工作,主動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分。[1-2]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中三日、五日、七日為工作日。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國家賠償案件審查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鑒定的,鑒定所用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第四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和刑事賠償復議機關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作的法律文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無法送達賠償請求人的,可以送達其代理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guī)定發(fā)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guī)定 國家賠償紀律處分案件 的程序規(guī)定整理在上文,國家賠償,對于受害人來說,金額還是比較滿意的,對于一些侵害了人身自由的,一般每天可以得到獎金三百塊的賠償金,相當于很多人兩天的工資,所以這個補償還是很人性化的。受害人也應該努力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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