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隱瞞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隱瞞 的處理方法是要求員工按照實際損失數額賠償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隱瞞 ,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賠償損失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隱瞞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一、員工造成公司損失怎么處理
1、員工造成公司損失的處理方法是要求員工按照實際損失數額賠償,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賠償損失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2、法律依據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隱瞞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有哪些
在企業(yè)用工管理實踐當中,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企業(yè)損失。如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徑自離開工作崗位,使得短期內企業(yè)無法補充人員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項目可能因勞動者的不辭而別而無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業(yè)違約風險,間接給公司造成損失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隱瞞 ;
2、勞動者違反相關約定導致企業(yè)損失。如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泄漏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從而導致企業(yè)利潤下滑產生經濟損失;
3、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勞動者職務行為導致企業(yè)損失。主要表現為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員工故意隱瞞業(yè)務信息的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依據是什么本案所涉及主體為企業(yè)及企業(yè)內員工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隱瞞 ,且雙方主體既不是國家機關又不是專業(yè)技術人員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隱瞞 ,不構成瀆職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隱瞞 ,只能按失職來處理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應承擔什么責任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隱瞞 的,則全額賠償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隱瞞 ;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tǒng)一標準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隱瞞 ;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我國法律規(guī)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隱瞞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過失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員工應受什么責任員工需要承擔相應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隱瞞 的賠償責任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隱瞞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約定要求員工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追償損失時也要嚴格依法進行。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應當從以下幾個條件考慮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隱瞞 :用人單位存在損失,勞動者存在違反規(guī)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yè)規(guī)范等職務侵權行為,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guī)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對此,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是由于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yè)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從用人單位角度來說,用人單位應及時固定與經濟損失有關的證據,一旦發(fā)生爭議,就可以用證據支持用人單位的合法主張。從勞動者角度來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勞動者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大小有關,為此勞動者需承擔與之相應的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責任。其次,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原則上不能突破相關規(guī)定。員工離職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需要賠償。賠償方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采取協商的方式進行,如在職的可以約定,是一次性的賠償還是逐月按工資比例賠償,對于離職勞動者用人單位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賠償或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隱瞞 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