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際海運廣泛使用的公約
SOLAS, MARPOL, STCW,這是以前當前國際海運廣泛使用的公約 的三個主要公約當前國際海運廣泛使用的公約 ,加上最近剩生效當前國際海運廣泛使用的公約 的MLC,并稱四大支柱
國際貿(mào)易中常用的三個公約,除了海牙規(guī)則,還有兩個是什么?這三個公約的主要區(qū)別是什么(1) 海牙規(guī)則(Hague Rules)
海牙規(guī)則的全稱是《統(tǒng)一提單若干法律規(guī)定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當前國際海運廣泛使用的公約 ,1924年8月25日由26個國家在布魯塞爾簽訂,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約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過,因此定名為海牙規(guī)則。包括歐美許多國家在內的50多個國家都先后加入了這個公約。1936年,美國政府以這一公約作為國內立法的基礎制定了1936年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海牙規(guī)則使得海上貨物運輸中有關提單的法律得以統(tǒng)一,在促進海運事業(yè)發(fā)展,推動國際貿(mào)易發(fā)展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國際公約,當前國際海運廣泛使用的公約 我國于1981年承認該公約。海牙規(guī)則的特點是較多的維護了承運人的利益,在風險分擔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為主要貨主國的第三世界國家的不滿,紛紛要求修改海牙規(guī)則,建立航運新秩序。
(2) 維斯比規(guī)則(Visby Rule
詳細情況請見:
(2) 維斯比規(guī)則(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強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規(guī)則的意見已為北歐國家和英國等航運發(fā)達國家所接受,但當前國際海運廣泛使用的公約 他們認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亂,主張折衷各方意見,只對海牙規(guī)則中明顯不合理或不明確的條款作局部的修訂和補充,維斯比規(guī)則就是在此基礎上產(chǎn)生的。所以維斯比規(guī)則也稱為海牙---維斯比規(guī)則(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稱是《關于修訂統(tǒng)一提單若干法律規(guī)定的國際公約的議訂書》(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簡稱為“1968年布魯塞爾議訂書”(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魯塞爾通過,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麥、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參加了這一公約。
(3) 漢堡規(guī)則(Hamburg Rules)
漢堡規(guī)則是《1978年聯(lián)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聯(lián)合國貿(mào)易法律委員會草擬,1978年經(jīng)聯(lián)合國在漢堡主持召開有71個國家參加的全權代表會議上審議通過。漢堡規(guī)則可以說是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反復斗爭下,經(jīng)過各國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協(xié)后通過的。漢堡規(guī)則全面修改了海牙規(guī)則,其內容在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保護了貨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發(fā)展中國家意愿,這個公約已于1992年生效。但因簽字國為埃及,尼日利亞等非主要航運貨運國,因此目前漢堡規(guī)則對國際海運業(yè)影響不是很大。
四大海事公約有哪些?四大海事公約包括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海員培訓、發(fā)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公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 73/78公約)、國際勞工公約。
1、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 簡稱 SOLAS) (1974)
各締約國政府當前國際海運廣泛使用的公約 ,愿共同制訂統(tǒng)一原則和有關規(guī)則當前國際海運廣泛使用的公約 ,以增進海上人命安全,考慮到《1960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締結以來當前國際海運廣泛使用的公約 的發(fā)展情況,締結一個公約,以代替該公約,可以最好地達到這一目的。
2、1978年海員培訓、發(fā)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公約)
STCW公約,即海員培訓、發(fā)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員培訓、發(fā)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簡稱“”)是國際海事組織(IMO)約50個公約中最重要的公約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個締約國,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隊噸位98.04%。最初通過時間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為1984年4月28日,公約從通過至生效歷經(jīng)近六年的時間。
3、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 73/78公約)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簽訂,但并未生效,現(xiàn)行的公約包括當前國際海運廣泛使用的公約 了1973年公約及1978年議定書的內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該公約已有136個締約國,締約國海運噸位總量占世界海運噸位總量的98%。
MARPOL 73/78公約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國際海事環(huán)境公約之一。該公約旨在將向海洋傾倒污染物、排放油類以及向大氣中排放有害氣體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設定目標是:通過徹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而造成的污染來保持海洋的環(huán)境,并將意外排放此類物質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4、國際勞工公約
國際勞工公約:是指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公約,對批準的成員國具有約束力。
國際勞動立法的主要內容:
1、基本權利當前國際海運廣泛使用的公約 ;
2、就業(yè)政策;
3、工作條件;
4、社會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勞動保護、勞動福利;
6、勞動關系;
7、勞動管理。
擴展資料: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一般義務
1、各締約國政府承擔義務實施本公約及其附則的各項規(guī)定,該附則應構成本公約的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約時,同時也就是引用該附則。
2、各締約國政府承擔義務頒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規(guī)則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約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從人命安全的觀點出發(fā),保證船舶適合其預定的用途。
參考資料: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百度百科
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百度百科
國際勞工公約-百度百科
STCW公約-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