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工程建設時發(fā)生意外,誰之責?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20日,正當壯年的張某經朋友紹給包工頭靳某打工,工作內容主要是清理垃圾、雜土、搬運巖棉彩鋼板、整理庫房、刷防銹漆等工作。
2021年1月23日上午11時許,張某在和工友抬巖棉彩鋼板時,被地面的鋼絲網絆倒,疼痛難忍,不能再站立、行走,當時帶班工友將張某送往醫(yī)院救治,經診斷此次事故導致張某胸12椎體壓縮骨折、腰2椎體壓縮骨折、腰3椎體壓縮骨折等多處受傷,張某自2021年1月23日至2月5日共計住院13天,至本案審理時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給張某造成身體的巨大損害和后遺癥。后經過張某及家人與包工頭靳某協(xié)商,靳某拒絕賠償。
【結識元甲】
這次意外受傷不僅給傷者造成了難以承受的人傷痛,更是給原來不富裕的家庭蒙上一層寒霜。
幸好在醫(yī)院就診時,遇見了元甲律所的工作人員,了解了全部情況后,傷者在無法移動的情況下,當即在醫(yī)院就委托了元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辦案經過】
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將本案訴至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經法院組織雙方選定傷殘等級、營養(yǎng)期、誤工期、護理期、鑒定機構,后由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報告,張某外傷所致傷殘等級為九級,按照鑒定報告的意見,元甲所律師最終明確主張訴訟請求各項損失合計37萬余元。
【爭議焦點】
1、庭審中,被告靳某代理律師認為靳某與張某沒有實際雇傭關系,是由郭獻雇傭,靳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對方提出:張某工作只有三天,其本身有基本的操作常識和工作經驗,不應該受傷,只能是因為其自身操作不當導致受傷,應該是張某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該自己承擔大部分損失
3、張某系農村戶口,應該按照農村標準來計算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不應該按照北京市城鎮(zhèn)標準來主張。
【元甲出庭律師代理意見】
首先,張某受雇于靳某的事實有工友的證明,并且在事后家屬于靳某的通話內容上也可佐證,足以證明張某直接受雇于靳某。
其次,張某受傷時所從事的工作也是靳某現(xiàn)場的帶班焊工指令的,操作沒有超出正常的工作范疇更沒有違反工作方法之處,受傷是因為工作現(xiàn)場復雜的工作環(huán)境且雇主沒有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張某對于受傷沒有任何過錯。
再次,張某自述2011年就來京打工,雖然多為臨時工性質,沒有完稅、勞動合同、工資流水,但提交的在京生活的微信、銀行收支明細能夠清晰看出具有完整的生活、工作軌跡,至于完稅、勞動合同是其本身工作性質和用人單位決定的,現(xiàn)實生活中不是一個弱勢的勞動者能夠左右的。能夠充分證明其早已脫離農業(yè)生產,按照北京市城鎮(zhèn)標準來計算各項費用是合法合理有理有據(jù)。
【辦案結果】
最終法院審理張某在工作中受雇于靳某的事實成立,且張某在工作中沒有過錯行為,不應由張某自擔損失,本案全部損失應由雇主靳某承擔。成功“農轉非”,法官幾乎全額支持我方訴訟請求。
總結:
本案通過元甲律師的專業(yè)的經驗,解決了此類案件三大難點:
第一、元甲律師找到了準確的雇主來承擔責任;
第二、律師通過辦案經驗和專業(yè)知識,成功令對方承擔了全部的責任;
第三、成功的按照北京市的標準判決了傷殘賠償金。
最后就是判決金額是非常令當事人滿意的。幾乎是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適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自身受到傷害的,應當列雇主為被告并由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損害是由雇主以外或者其他共同受雇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責任,也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責任。雇主承擔責任的,有權代為受害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前兩款情形,雇員有過錯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 ?br>雇主與雇員約定免除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其約定無效?! ?br>第十七條 為防止、制止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侵權人下落不明難以獲得賠償,或者侵權人的賠償不足以完全彌補受害人損失的,可以根據(jù)受益人的受益情況由其適當予以補償?! ?br>第十八條 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br>第二十條 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經治療恢復健康的,侵權人應當賠償受害人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就醫(yī)交通費、就醫(yī)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等費用?! ?br>因侵權行為致人殘疾的,侵權人除應當根據(jù)治療情況賠償前款規(guī)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受害人殘疾用具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所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受害人需要護理或者繼續(xù)治療的,侵權人應當賠償護理費或者繼續(xù)治療所需的醫(yī)療費和必要的康復費?! ?br>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侵權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應賠償喪葬費、死者生前所扶養(yǎng)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也應當予以賠償?! ?br>第二十一條 前條情形造成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精神損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應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與本解釋的規(guī)定,賠償受害人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對受害人提出的金錢賠償?shù)恼埱笠呀浺云跫s方式作出承諾,或者受害人已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醫(yī)療費的賠償,應當根據(jù)受害人的病歷、醫(yī)療單據(jù)和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處方等確定。受害人原則上應當根據(jù)損害情況和治療需要就近就地選擇醫(yī)療機構接受治療。確有必要轉院治療的,應經原就診醫(yī)院同意。未經同意自行轉院接受治療和購買藥品的費用,原則上不予賠償,但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當事人申請鑒定的,可由法醫(yī)鑒定部門對爭議事項作出鑒定?! ?br>因侵權行為誘發(fā)受害人其他疾病的醫(yī)療費用,應當根據(jù)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賠償。對因果關系和原因力比例難以確定的,參照專業(y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由人民法院予以確定?! ?br>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復,需要繼續(xù)治療的醫(yī)療費和必要的康復費,可以根據(jù)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賠償數(shù)額。受害人發(fā)生的實際費用超出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可以另行起訴。
第二十三條 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根據(jù)受害人的實際收入,按照誤工時間計算。誤工時間一般應當參照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yī)鑒定予以認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等情況來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誤工費的賠償可以根據(jù)實際誤工情況計算至定殘之日以前,從定殘之日起按照本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不再賠償誤工費;受害人因傷致死的,按照實際誤工時間計算?! ?br>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實際收入超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計算。受害人有收入但不固定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br>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護理費的賠償,治療期間根據(jù)護理人員的誤工損失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雇傭護工的,按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治療終結定殘的,根據(jù)受害人的護理依賴程度或者護理級別參照當?shù)刈o工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有護理標準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 ?br>護理期限應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jù)護理依賴程度和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壽命減去受害人實際年齡的余命年歲確定一個合理的護理期限,最低不少于五年;受害人年齡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壽命的,按五年計算。護理依賴程度,根據(jù)醫(yī)院意見或者鑒定結論并可結合受害人配置殘疾用具的情況予以確定。
第二十五條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根據(jù)受害人(包括必要的護理人員)前往就醫(yī)和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賠償一般以正式票據(jù)為憑,并與前往就醫(yī)的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一致。對于不適當使用交通工具而支出的交通費用,只賠償合理部分?! ?br>第二十八條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城鎮(zhèn)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結合其勞動能力殘值計算。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受害人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受害人年齡低于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壽命的,賠償期限為人均期望壽命減去受害人定殘時的實際年齡,最低不少于五年;受害人年齡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壽命的,按五年計算。
平均生活費,按照當?shù)卣y(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計算。勞動能力殘值,根據(jù)與受害人傷殘等級指數(shù)相對應的勞動能力殘值比例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受訴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勞動能力殘值比例×預期賠償年限
注: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隱私,以上委托人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