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
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準可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的標準來認定,例如職工符合極重度智能損傷、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等情形的,可認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5.1.1定級原則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 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y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1.2一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喪失勞動能力的判定依據有哪些喪失勞動能力 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 的判定依據包括以下17種標準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 ,分別有以下內容: 1.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 的條件 1.1.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tǒng)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 ,經治療后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 ,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1.1.2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1.1.3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 1.1.4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1.1.5各種難以治愈的嚴重貧血,經治療后血紅蛋白長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1.1.6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1.1.7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1.1.8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1.1.9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導致心、腦、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并癥,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1.1.10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后復發(fā)。 1.1.11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 1.1.12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 1.1.13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tǒng)治療2年仍有下述癥狀之一,并嚴重影響職業(yè)功能者:癡呆(中度智能減退);持續(xù)或經常出現(xiàn)的妄想和幻覺,持續(xù)或經常出現(xiàn)的情緒不穩(wěn)定以及不能自控的沖動攻擊行為。 1.1.14精神分裂癥,經系統(tǒng)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偏執(zhí)性精神障礙,妄想牢固,持續(xù)5年仍不能緩解,嚴重影響職業(yè)功能者。 1.1.15難治性的情感障礙,經系統(tǒng)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男性年齡50歲以上(含50歲),女性45歲以上(含45歲),嚴重影響職業(yè)功能者。 1.1.16具有明顯強迫型人格發(fā)病基礎的難治性強迫障礙,經系統(tǒng)治療5年無效,嚴重影響職業(yè)功能者。 1.1.17符合《職工 工傷 與 職業(yè)病 致殘程度鑒定》標準1至4級者。
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 的規(guī)定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 :職工發(fā)生工傷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勞動能力喪失的類型
根據勞動能力喪失的傷殘鑒定根據時間可分為暫時性勞動能力喪失和永久性勞動能力喪失。暫時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或疾病致使機體功能障礙,經一段時間的治療痊愈后,其勞動能力可以恢復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 ;永久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造成的勞動能力下降或喪失,經過相當長的時間治療仍不能恢復或僅能部分恢復。勞動能力的喪失根據其表現(xiàn)程度一般傷殘鑒定可分為四種: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損傷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或畸形,其受損傷的組織器官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而不能執(zhí)行其應具備的功能,需有特殊的醫(yī)療依賴,需完全或大部分護理依賴,離開這種特殊的環(huán)境,受害者就會發(fā)生死亡或無法生活。例如,植物狀態(tài)、高位截癱、重癥肌無力等。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損傷或疾病造成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或明顯畸形,使受損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需一般性醫(yī)療依賴及有時需要他人幫助,脫離這種環(huán)境有可能危及生命。例如偏癱、中等程度的智力低下、頻發(fā)性的癲痛等。
喪失勞動力如何鑒定根據中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fā)《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 (試行)》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 的通知。
1、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可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2、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擴展資料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 :
通常依據勞動能力喪失持續(xù)的時間和喪失的程度雙重標準來區(qū)分。
1、按持續(xù)時間可分為暫時性和永久性兩種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 :
①暫時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或疾病引起的機體功能障礙,使機體完成本職工作的能力受到暫時的影響,但功能障礙恢復后仍可完成其工作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 ;
②永久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機體在損傷或疾病以后,盡管經過長期治療,仍未能治愈,而呈頑固性與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職工作或需要改變其原有工種。
2、按喪失程度分為:完全喪失和部分喪失:
①完全勞動能力喪失:是指不能繼續(xù)從事本職工作;
②部分勞動能力喪失:是指不能從事通常的本職工作,但履行其他較輕工作而無損于健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能力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