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因病完全喪失(失去)勞動能力、與到戶籍所在地縣市區(qū)級殘疾人聯(lián)合會申請辦理《殘級人證》那是兩回事。因病完全喪失(失去)勞動能力并不一定就可以取得《殘疾人證》的(本人為五級殘疾軍人,也是得到完全喪失(失去)勞動能力的,但是軍隊的殘疾與地方殘疾人評定標準不同,比如最輕的四級肢體殘疾就要兩下肢體相差5mm,而對于本人重傷殘疾情況是不一樣的,所以不能取得地方《殘疾人證》)。所以還是要建議提問者或者親友、到就近的社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事務服務中心的助殘員現(xiàn)行咨詢:可能與否評定到殘疾人等級的才是正道因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
勞動能力鑒定是通過對一個人從事體力工作的能力的鑒定,確定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通過社保局屬下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gòu)鑒定,得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種結(jié)論);其針對的對象除因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了因普通病患以外,還有職業(yè)病患者、工傷者、殘疾人、殘疾軍人等等,依據(jù)的是《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網(wǎng)頁鏈接(2002年4月5日)。
申請辦理《殘級人證》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網(wǎng)頁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管理辦法》中的附件就有國家標準)的評定規(guī)范,是針對于普通公民中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等殘疾者的;殘疾評定標準為,評定結(jié)論分為由重到輕的1--4級殘疾等級的結(jié)論。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份喪失勞動能力以什么為標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因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明顯畸形或損害,致使受損組織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
具體標準要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發(fā)布的《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fā)〔2002〕8號)。
拓展資料因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有關(guān)規(guī)定: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是勞動者由于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后,于國家社會保障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或醫(yī)療終結(jié)時通過醫(y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jié)論的準則和依據(jù)。
判定原則:本標準中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主要以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程度作為判定依據(jù)。本標準中對功能障礙的判定,以醫(yī)療期滿或醫(yī)療終結(jié)時所作的醫(yī)學檢查結(jié)果為依據(jù)。
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fā)〔200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fā)〔2002〕8號
什么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工致殘或因病、非因工致殘因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身體的勞動機能大部分或者部或部分喪失,表現(xiàn)為尚能從事輕便工作或者其因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他工作。職工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重要條件之一。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有哪些情形?
1、各種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疾病或周圍神經(jīng)肌肉疾病等,經(jīng)治療后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華律網(wǎng)
(1)單肢癱,肌力3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4級。
(3)單手或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4)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2、長期中度呼吸困難。
3、心功能長期在Ⅱ級。
4、中度肝功能損害。
5、各種疾病造瘺者。
6、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
8、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30度。
9、雙耳聽力損失≥91分貝。
10、符合《職工工傷與致殘程度鑒定》標準5至6級者。
什么病算喪失勞動能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因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的條件
1、各種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疾病或周圍神經(jīng)肌肉疾病等,經(jīng)治療后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2、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3、 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shù)≤50%。
4、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jīng)治療無效。
5、各種難以治愈的嚴重貧血,經(jīng)治療后血紅蛋白長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結(jié)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8、不可逆轉(zhuǎn)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9、各種代謝性或內(nèi)分泌疾病、結(jié)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導致心、腦、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并癥,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10、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jīng)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shù)后復發(fā)。
11、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
12、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
13、長期中度呼吸困難。
14、心功能長期在Ⅱ級。
15、中度肝功能損害。
16、各種疾病造瘺者。
17、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18、 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
19、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30度。
20、雙耳聽力損失≥91分貝。
21、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5至6級者。
擴展資料因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因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了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
2總則
2.1 本標準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個程度檔次。
2.2 本標準中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
2.3 本標準中的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明顯畸形或損害,致使受損組織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
2.4 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5 本標準將《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級和5至6級傷殘程度分別列為本標準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范圍。
參考資料因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
喪失勞動能力-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