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征地補償分配
一、農民的集體山林 征地補償 款如何分配? 農民的集體山林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方式為山林征地補償分配 :山林地被征收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青苗補償。當該山林土地是被私人承包時山林征地補償分配 ,該土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 征地 人的山林征地補償分配 ,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當該山林土地是歸村集體所有時,三項費用皆歸村集體所有。 二、什么是征地補償? 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 三、農村 征地補償標準 具體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shù)确绞浇o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yǎng)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農民集體山林的征收政府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以及征收的山林及其附著物進行相應 賠償金 額的判斷,并且補償款必須給到農民手中,鄉(xiāng)鎮(zhèn)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侵占或者扣除其中的一部分補償款,一旦發(fā)現(xiàn)這種情況可以向法院提起 申訴 。
農村山林征收補償標準多少一畝農村山林征收補償標準為:1、如果是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山林征地補償分配 ,那么按征用、占用林地山林征地補償分配 的面積計算山林征地補償分配 ,平川地每平方米12元,山坡地每平方米10元山林征地補償分配 ;2、如果是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那么按征用、占用林地山林征地補償分配 的面積計算,平川地每平方米10元,山坡地每平方米8元;3、如果是人工未成林林地,那么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每平方米8元;4、如果是天然未成林林地,那么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每平方米6元。
農村山林被占怎么補償農村林地被征收補償標準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林木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這些補貼費用是直接支付給林地所有權人或者是林地的使用權人的山林征地補償分配 ,因此當事人應該辦理林地需要的相關手續(xù)才能獲得補償。此外山林征地補償分配 ,征收部門還應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山林征地補償分配 ,專門用來恢復因征地而減少的林地植被面積。此項費用要交給當?shù)厝嗣裾謽I(yè)主管部門,而各項費用的標準也是不一而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規(guī)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等山林征地補償分配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xiāng)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承包山林被征收如何要求補償【法律分析】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山林征地補償分配 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山林征地補償分配 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山林征地補償分配 :按當?shù)亟y(tǒng)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tǒng)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guī)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guī)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