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調解不成
一、受案范圍第一條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國家賠償調解不成 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以下情形國家賠償調解不成 :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
(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作出的不產生法律效果國家賠償調解不成 ,但事實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二條 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賠償調解不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勞動權、相鄰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國家賠償調解不成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下列行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確定賠償方式、項目、數(shù)額的行政賠償決定;
(二)不予賠償決定;
(三)逾期不作出賠償決定;
(四)其他有關行政賠償?shù)男袨?。第四條 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賠償請求人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二、訴訟當事人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按照其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確定,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訴訟當事人不一致的除外。第七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并提供該公民死亡證明、賠償請求人與死亡公民之間的關系證明。
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有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第八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實施侵權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共同侵權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賠償請求人堅持對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侵權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以被起訴的機關為被告,未被起訴的機關追加為第三人。第九條 原行政行為造成賠償請求人損害,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與原行政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賠償請求人堅持對作出原行政行為機關或者復議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以被起訴的機關為被告,未被起訴的機關追加為第三人。第十條 行政機關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行政行為,因據(jù)以強制執(zhí)行的行政行為違法而發(fā)生行政賠償訴訟的,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三、證據(jù)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jù);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對于原告主張的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貴重物品、現(xiàn)金損失,可以結合案件相關證據(jù)予以認定。第十二條 原告主張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受到身體傷害,被告否認相關損害事實或者損害與違法行政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的,被告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四、起訴與受理第十三條 行政行為未被確認為違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原告具有行政賠償請求資格;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jù);
(四)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五)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六)在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第十四條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未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可能存在行政賠償?shù)?,應當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原告在第一審庭審終結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原告在第一審庭審終結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原告在第二審程序或者再審程序中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各方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訴。
行政拘留超過最長期限,達不成調解怎么辦行政拘留最長不超過15天國家賠償調解不成 ,超過15天不放人就是違法。
調解,只是民事賠償爭議,調解不成,可以訴訟解決,但,不能因此而超期行政拘留當事人。 公安部門違法,可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造成當事人喪失國家賠償調解不成 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可以去檢察院舉報公安部門違法執(zhí)法。
國家不予賠償?shù)那闆r有哪些?國家不予賠償?shù)那闆r有: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zhí)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zhí)行人國家賠償調解不成 ,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
1、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兩年國家賠償調解不成 ,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國家賠償調解不成 ,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2、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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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醫(yī)療應屬于動物診療活動,相應服務機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guī)定應當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人員應當取得執(zhí)業(yè)獸醫(yī)資格證書。
因相應診療活動發(fā)生糾紛,可以向該機構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反映,也可以進行調解處理。如果調解不成,可以醫(y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
如果事情不復雜,建議自行處理,無需委托律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