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辱罵員工要求賠償
企業(yè)管理者侮辱員工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辱罵員工要求賠償 ,是決不允許用人單位辱罵員工要求賠償 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眴T工雖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但員工仍然屬于公民,企業(yè)管理者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出自什么規(guī)章,都無權對員工肆意妄為地實施侮辱.
其一,侮辱員工的企業(yè)管理者要承擔民事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guī)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jù)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薄睹穹ㄍ▌t》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其二,侮辱員工的企業(yè)管理者要承擔刑事責任?!秳趧臃ā返诰攀鶙l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用人單位辱罵員工要求賠償 ;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jīng)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老板辱罵員工違法嗎?老板辱罵員工屬于侵權行為用人單位辱罵員工要求賠償 ,如果員工名譽權等受到侵害用人單位辱罵員工要求賠償 ,老板該行為就是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
領導辱罵員工是侮辱他人,屬于侵權行為,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如果員工名譽權等受到侵害,企業(yè)該行為就是違法行為。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侮辱勞動者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員工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jīng)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梢該艽?10報警,通過錄音、錄像及尋找人證的方式固定證據(jù),由警察處理。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辱罵員工要求賠償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wǎng)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jù)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辱罵員工要求賠償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領導辱罵員工,如何維權?1、領導侮辱員工用人單位辱罵員工要求賠償 ,如果是個人行為,可以撥打110報警,由警察處理;也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用人單位辱罵員工要求賠償 的方式,或者尋找人證的方式固定證據(jù),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個不屬于勞動法的調(diào)整范圍,所以勞動法不管;
2、如果領導通過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拒絕,并向用人單位的最高層反應情況,如果最高層的態(tài)度也一樣,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并且還能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這個情形就歸勞動合同法調(diào)整;
3、法律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辱罵員工要求賠償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