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
濫用職權罪犯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 ;
(二)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
(三)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有序的活動;
(四)客觀方面: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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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么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濫用職權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 ,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權限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首先,濫用職權應是濫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般職務權限,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其一般的職務權限沒有任何關系,則不屬于濫用職權。其次,行為人或者是以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在出于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從行為的方法上看沒有超越職權,也屬于濫用職權。最后,濫用職權的行為違反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 了職務行為的宗旨,或者說與其職務行為的宗旨相悖。濫用職權的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種情況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 :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jù);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jù)司法實踐和有關規(guī)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犯罪主體“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fā)生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從司法實踐來看,對危害結果持間接故意的情況比較多見。至于行為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濫用職權,還是為了他人利益濫用職權,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chǎn)損失等行為。
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 ,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fā)生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從司法實踐來看,對危害結果持間接故意的情況比較多見。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顒?。
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chǎn)或者公民的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chǎn)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chǎn)。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權限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
拓展資料: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權限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濫用職權罪的認定標準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 的認定標準如下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 : (一)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 ,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是在具體的職權范圍內處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不能為了給行為人開脫罪責,而擴大行為人的具體的職權范圍;也不能以屬于官僚主義為由開脫行為人的罪責,官僚主義不是法律用語,但官僚主義行為中包括了濫用職權的行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為。成立濫用職權罪,其次要求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對于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對作為本罪構成要件的“重大損失”,不能單純理解為有形的損失,而應包括無形的損失。 (二)本條關于濫用職權罪的規(guī)定屬于普通法條,此外,本法還規(guī)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的普通法條。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條優(yōu)于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為特別法條規(guī)定的犯罪,而不認定為本罪。例如,林業(yè)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 森林法 的規(guī)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guī)定濫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jié)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是濫用職權的行為,但由于本法第407條將其規(guī)定為獨立犯罪,故對該行為適用本法第407條,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三)行為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后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 受賄罪 。這時,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只不過是 受賄 得以實現(xiàn)的條件,因此,只要能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的行為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對之應以受賄罪從重論處。如果收受的賄烙不大不能構成受賄罪的,則應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論處,從而輕縱犯罪。 (四)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如果因其 貪污 行為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 貪污罪 ,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后者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