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課后時間,學生意外摔傷,責任如何劃分?
前言:
現在的家長對于孩子的教育極為重視,近年來,孩子在培訓機構受傷引發(fā)的糾紛也日益增多。有一種孩子受傷情況屬于誰都“說不清”,這時該怎么辦?是培訓機構應予賠償,還是家長自行擔責?
下面就是劉女士為自家孩子報了某教育機構的早教班,在活動期間受傷的真實案例:
2020年10月的一天,劉女士的孩子在上完早教課后,在教育機構的活動區(qū)玩搖搖馬。由于是公共玩具,同玩搖搖馬的還有其他幾個小朋友。起初,幾個小朋友玩得很開心,但意外悄然而至,一個小朋友站到了搖搖馬上,劉女士家的孩子隨著也站了上去,在下面的姓張的小朋友突然用力拉拽搖搖馬,搖搖馬上的兩個小朋友因站不穩(wěn)從搖搖馬上紛紛摔落。劉女士家的孩子受傷,經醫(yī)院診斷造成孩子骨折。
劉女士一邊帶著孩子就醫(yī),又擔心孩子學習落下,一邊還得與教育機構及姓張的小朋友家長溝通賠償事宜,這段日子可謂是焦頭爛額。但事情并未向好的方面發(fā)展,賠償的事宜遲遲得不到解決。于是劉女士委托了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元甲律所派專門辦理此類侵權案件的王律師代理其處理此次糾紛。
接受委托后,經過鑒定確認劉女士家孩子的傷情已構成十級傷殘。律師調取監(jiān)控錄像,確定了事發(fā)經過。在庭審中,我方主張,姓張的小朋友為直接侵權人,事發(fā)時其監(jiān)護人距離較遠,沒有盡到監(jiān)護職責;教育機構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從監(jiān)控錄像中可以看到,劉女士雖有看手機的行為,但一直跟隨孩子,已盡到監(jiān)護職責。
教育機構辯稱,其對原告沒有管理義務(已下課),老師盡到了提示義務,不存在過錯,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姓張的小朋友的家長的認為,應由教育機構承擔責任。原告自己也沒有合理使用娛樂設施。自己的孩子才4歲,沒有辦法預見其拉拽玩具的行為會導致他人受傷。
經過一番唇槍舌戰(zhàn),本案終于迎來了一審判決。一審法院判決:姓張的小朋友及其監(jiān)護人承擔80%的責任,原告自擔20%的損失。法院認定教育機構未進行有效管理,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承擔補充責任,確定比例為姓張的小朋友及其監(jiān)護人賠償額的25%。除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項目外,一審法院還支持了原告的補課費、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共計獲賠金額16萬余元。
除代理案件外,元甲律師還與教育機構溝通,劉女士在教育機構剩余的費用均已退還。
律師觀點
像這種孩子在教育機構受傷的情況,先要搞清楚是怎么受傷的,什么原因受傷的。搞清楚受傷原因后,去教育機構找負責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時,可以將加害人和教育機構作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適用的責任規(guī)則原則是不一樣的。
具體而言,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即推定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有過錯,要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是一般的侵權責任,歸責前提是學?;蛘咂渌逃龣C構存在過錯,需要一般認定。
相 關 法 條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yè)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